參考大毘婆沙、俱舍等有部諸論。freshman 寫: 不知道前輩參考的是什莫本子?
六入處觀察心得
當今的上座部佛教(分別說部的傳承)也是持這樣的觀點,認為從勝義諦的角度分析時,諸法剎那生滅,以此經文來解釋,就是“此陰滅已,異陰相續”,但如果在俗數法(世俗諦)的層面來說,則不能說此人正是剎那生滅,此人滅已,異人相續。所以,除此俗數法倒可以理解。upasaka 寫:參考大毘婆沙、俱舍等有部諸論。freshman 寫: 不知道前輩參考的是什莫本子?
但如解悟法友所說,下面對俗數法的解釋,實在難以理解。
http://blog.sina.com.cn/u/150125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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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觀念上的差異有多遠,取決於你說的“日常生活中的現象”與世俗諦的距離。freshman 寫:咱兩個人的理解相差還是不小。
我理解:「有業、有報。除俗數法外,無一滅此陰者,也無一相續異陰者。」當中的俗數法的意思是說,只有日常生活的現相。這個不用牽涉到世俗諦。
我說在這之後的矛盾是:這種日常生活的現相(象)和佛所說的“緣起”是兩碼事。放在一起只能引起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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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師兄!我的淺見是,太相信雜阿含335經的經文對佛法中的[緣起]以及所謂的[無我anatta]~not self都會有很大的誤解:upasaka 寫:作是指後文的滅及相續,為了讓文字更具可讀性,此段「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經文重新斷句及增字如下:leeyc2 寫:[有業報而無作者]又是什麼意思?
「有業、有報。除俗數法外,無一滅此陰者,也無一相續異陰者。」
此經有濃厚的有部色彩。
A No. 1559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卷22)~ 真諦三藏
何經於真實空經。經云。比丘如此有業有果報。作者不可得。實無有故。是能棄捨此陰。往取彼陰。唯除於法世流布語所立人。又於頗求那經中說。我亦不說眾生能取陰。唯諸法相續起。由此經。是故知。無有一人能取諸陰能捨諸陰。
B No. 1558 阿毘達磨俱舍論 (卷30)~玄奘
如勝義空契經中說。有業有異熟。作者不可得。謂能捨此蘊及能續餘蘊。唯除法假。故佛已遮。頗勒具那契經亦說。我終不說有能取者。故定無一補特伽羅能於世間取捨諸蘊
C 1 雜阿含372經
佛告頗求那:「我不說言有取者,我若說言有取者,汝應問言為誰取。汝應問言:何緣故有取?我應答言:愛緣故有取,取緣有」
C2 SN12:12 To Phagguna
"Lord, who clings?"
"Not a valid question," the Blessed One said. "I don't say 'clings.' If I were to say 'clings,' then 'Who clings?' would be a valid question. But I don't say that. When I don't say that, the valid question is 'From what as a requisite condition comes clinging?' And the valid answer is, 'From craving as a requisite condition comes clinging.
http://www.accesstoinsight.org/canon/su ... 2-tb0.html
註:關於Not a valid question,另有SN12:35也有談到,可看出[佛法]突出之處
關於「除『俗數法』」,因為目前雜阿含只有一經出現這個名詞,解釋也在這經之中,所以,個人貢獻自己的讀經看法如下:
俗數法者:「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無明緣行。行緣識。廣說乃至純大苦聚集起。又復。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如是廣說。乃至純大苦聚滅。」
註:這段說明何謂「俗數法」,就是講解「苦」的「集起」、「熄滅」,「苦的集與滅」之過程,就稱做「俗數法」。
「諸比丘。眼生時無有來處。滅時無有去處。如是眼不實而生。生已盡滅。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說。除俗數法。」
註:此段先以「眼」為例,指其「眼根觸眼塵生眼識」的過程,這段就蘊藏著「俗數法」的運作過程,由於不明「俗數法」的緣故,而有「苦之集起」,所以,導致「有業報」指的是「苦之集起」所造成。由於,這是「苦的集起」過程,你要指出這個過程中「是誰?」造成這個現象,實際上真的講不出來是那一個所造成。所以,只能說:「除了俗數法的運作之外,沒有其它了。」耳、鼻、舌、身、意也是如此,只有俗數法(苦的集起熄滅)。
萊特賀爾師兄將以下這句:
「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經文重新斷句及增字如下:
「有業、有報。除俗數法外,無一滅此陰者,也無一相續異陰者。」
這樣改了之後,意思也是說:「色、受、想、行、識此五陰形成人類執取自我的認知過程,但這五陰,以佛陀的修行來看,其實並不穩定,五陰處在不斷生滅的過程中,執取五陰就是執取苦,但是並沒有人去造成這苦的生起,也沒有人去使得這苦消失,一切都是『俗數法』(苦的集與滅)」。
俗數法者:「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無明緣行。行緣識。廣說乃至純大苦聚集起。又復。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如是廣說。乃至純大苦聚滅。」
註:這段說明何謂「俗數法」,就是講解「苦」的「集起」、「熄滅」,「苦的集與滅」之過程,就稱做「俗數法」。
「諸比丘。眼生時無有來處。滅時無有去處。如是眼不實而生。生已盡滅。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說。除俗數法。」
註:此段先以「眼」為例,指其「眼根觸眼塵生眼識」的過程,這段就蘊藏著「俗數法」的運作過程,由於不明「俗數法」的緣故,而有「苦之集起」,所以,導致「有業報」指的是「苦之集起」所造成。由於,這是「苦的集起」過程,你要指出這個過程中「是誰?」造成這個現象,實際上真的講不出來是那一個所造成。所以,只能說:「除了俗數法的運作之外,沒有其它了。」耳、鼻、舌、身、意也是如此,只有俗數法(苦的集起熄滅)。
萊特賀爾師兄將以下這句:
「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經文重新斷句及增字如下:
「有業、有報。除俗數法外,無一滅此陰者,也無一相續異陰者。」
這樣改了之後,意思也是說:「色、受、想、行、識此五陰形成人類執取自我的認知過程,但這五陰,以佛陀的修行來看,其實並不穩定,五陰處在不斷生滅的過程中,執取五陰就是執取苦,但是並沒有人去造成這苦的生起,也沒有人去使得這苦消失,一切都是『俗數法』(苦的集與滅)」。
Re: 六入處觀察心得
在第一句的型態下,第二句當然就沒有落腳處。peacecila 寫:我想稍微將文句改一改以符合緣起義,譬如:rostov 寫:所謂的"看到",只是"眼"、"色"、"眼識",所緣生(搭建)的現象,而不是"我看到"。
耳聞聲生耳識,非我、非我所有。
這樣應該就可以避免受到以下的追問:
某甲持刀觸殺某乙致死,某甲說:「只是殺,不是我殺。」
可否?
我認為這兩句(紅字部份)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不能等同而論,自然就不能拿第二句來質問第一句。萊特賀爾師兄覺得這樣的處理方式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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