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算婬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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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redkiss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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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婬邪呢?

文章 redredkiss » 2007-07-18, 13:03

在家眾持5戒,跟愛人同床算不算婬邪?網上那裏有比較完整的戒律和犍度可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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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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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Dogbert » 2007-07-18, 13:24

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婦?是故受持不他婬戒。---雜阿含1044經

律藏都是記載出家眾戒律,出家眾是完全不能淫,所以在家居士的不邪淫戒在律藏大概很難找出個說法,雜阿含1044經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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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acarin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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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yogacarin » 2007-07-18, 14:29

【邪淫】五戒之一。指男女雙方不得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違法而行淫,為在家居士所持之戒。《中阿含經》卷五十五〈晡利多經〉云(大正1‧773b)︰「邪淫者必受惡報,現世及後世。若我邪淫者,便當自害,亦誣謗他。」
◎附一︰《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九(摘錄)
若行不應行,名欲邪行。或於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如經廣說名不應行。一切男及不男,屬自屬他皆不應行。除產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若穢下時、胎圓滿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或有病時,謂所有病匪宜習欲,是名非時。若諸尊重所集會處,或靈廟中,或大眾前,或堅硬地高下不平令不安隱,如是等處,說名非處。過量而行,名為非量。是中量者,極至於五,此外一切皆名過量。不依世禮,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攝。若有公顯,或復隱竊,或因誑諂方便矯亂,或因委託而行邪行,如是皆名欲邪行罪。

◎附二︰《大智度論》卷十三(摘錄)

邪淫者,若女人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兒子、世間法、王法守護,若犯者是名邪 淫。若有雖不守護以法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財,若誘誑,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兒、非道,如是犯者,名為邪淫。如是種種乃至以華鬘與淫女為要,如是犯者,名為邪淫。如是種種不作,名為不邪淫。問曰︰人守人瞋法守破法應名邪淫,人自有妻,何以為邪﹖答曰︰既聽受一日戒,墮於法中,本雖是婦,今 [p.2642.2] 不自在。過受戒時,則非法守。有娠婦人,以其身重,厭本所習,又為傷娠。乳兒時,淫其母,乳則竭。又以心著淫欲,不復護兒。非道之處,則非女根,女心不樂,強以非理,故名 邪淫。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三十〈優婆塞經〉;《優婆塞戒經》卷三;《大毗婆沙論》卷一一三;聖嚴《戒律學綱要》;木村泰賢著‧演培譯《小乘佛教思想論》。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五)》p.2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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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avana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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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Upavana » 2007-07-18, 15:25

其實我覺得在律部中,有關淫的部分,已經排列出關係的大小,光就正常的男女關係來說,這部分僅能參考程度之分,至於願意做到哪,就要看個人對止息的了解與需求,不需要有意的強迫自己。
當然更不能欺騙自己,自做主張的曲解律部的原意,例如為了生孩子或享樂做愛,雖然似乎目的不同,但結果都是一樣的。
也不要覺得會有後遺症,或者患得患失的覺得學習會來不及,那都得慢慢來,如果認為自己對止息的意願已經到頂,那應該早就出家,而不是以俗人的身分來問這些問題。
所以先不要太緊張,穩固的學習,太急的後果往往是先嚇到身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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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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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Dogbert » 2007-07-18, 15:30

論書的說法有些有道理,有些看過就算了。譬如「乳兒時,淫其母,乳則竭」這並不符合事實。或是所謂過量、地高不平不安穩處也不行,這明顯是個無聊的說法。 8O

至於提到的《優婆塞戒經》,或是另一部《優婆塞五戒相經》,這兩部都是僞經,可以不必去理會。

雜阿含或中阿含經其實並沒有對邪淫做太多解釋,不過我們還是可以抓到其中的精神,不邪淫其實就用雜阿含1044經的精神去推理即可。

我不希望他人侵犯我的妻子、愛人,我當然也不應該去侵犯他人妻子、愛人。
我不希望自己的妻子、愛人出軌,我當然就不應該出軌搞外遇。
我不希望他人侵犯我的未成年兒女,我當然就不會去侵犯他人未成年兒女。

在現代社會裡,這幾樣能守住,大概就沒什麼問題了,其他不同狀況也是同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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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redkiss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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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redredkiss » 2007-07-18, 16:30

我只与我愛人同床,應該不算婬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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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文章: 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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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Dogbert » 2007-07-18, 17:07

你的愛人不是別人的老婆、別人的愛人(我指的是已經同居或是已經是眾人認定為一對的未婚愛人)、別人未成年的女兒,也不是隱瞞愛人搞外遇的第二個愛人,就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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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sh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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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freshman » 2007-07-18, 18:09

Dogbert 寫:我不希望他人侵犯我的妻子、愛人,我當然也不應該去侵犯他人妻子、愛人。
我不希望自己的妻子、愛人出軌,我當然就不應該出軌搞外遇。
我不希望他人侵犯我的未成年兒女,我當然就不會去侵犯他人未成年兒女。

在現代社會裡,這幾樣能守住,大概就沒什麼問題了,其他不同狀況也是同樣的道理。
有道理。
在現代社會裡,居士應該如何守戒,真地是一個比較迫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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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文章: 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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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Mahanama » 2007-07-18, 22:33

有關戒律的問題,若想參考論師的意見,我建議看看部派的阿毗達磨即可,例如北傳阿毗達磨法蘊足論的學處品就頗有可看性。不用把時間浪費在大乘的論書上,因為其中有些內容實在太有娛樂性了。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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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yubensen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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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fuyubensen » 2007-07-18, 22:43

在《初果》一書中有詳細的說明,法友可以參考:

http://www.infs.tw/02_books/f_precepts/f2_05.htm

下文節錄自《初果》一書:

三. 第三戒不邪淫有四個因素:

1.不能侵犯者(有20種女人)
2.對上述族群的性慾
3.性愛的行動
4.經由行動的性接觸

問:「什麼是20種女人?」

答:「名稱如下:

1.母守護女:母親所養護的女孩。
2.父守護女:父親所養護的女孩。
3.父母守護女:父母所養護的女孩。
4.兄弟守護女:兄弟所養護的女孩。
5.姊妹守護女:姊妹所養護的女孩。
6.親眷守護女:親戚所養護的女孩。
7.宗族守護女:宗族所養護的女孩。
8.宗教守護女:同門教長或教友所養護的女孩。
9.夫主守護女:丈夫所養護的女孩。
10.杖罰禁制女:行為不端由國王標明姓名、住址、課徵罰金,禁止男人接觸的女人。
11.財貨買婦:被某男人以賣身契買來作妻子的女人。
12.意樂婦:志願與某男人同居的女人。
13.財貨住婦:因某男人的富有而成為其妻。
14.衣資住婦:窮困,因希求物資,例如:衣服等而成為某男人之妻的女人。
15.水得婦:某男人曾向他求婚的女人,由家庭的長輩,拉著新娘與新郎的手,伸入一盆水中而給予祝福:『願你們相愛並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永不分離,就像水一樣永不分離。』
16.取走花環婦:因為某男人為她解除勞役而為其妻的女人。
17.娶婢為妻婦:女奴被男人娶之為妻者。
18.娶傭為妻婦:女工被男人娶之為妻者。
19.軍掠婦:某男人在戰爭中贏得的女俘,娶之為妻的女人。
20.須臾婦:與某男人同居一段時間,被認為是其妻的女人。

任何男人侵犯了上列20種女人之一,再加上上述的因素等,就違破 了第三戒『不邪淫』。」

問:「在第三戒(不邪淫)裡,以女人的立場而言要如何考量?」

答:「如果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彼此有感覺,但是這男人和她並不適配,那麼他就是她所不能侵犯的人。」
........願大家平安法喜,日日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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