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經典常以「心解脫、慧解脫」描述漏盡者的解脫,也用「慧解脫者」「俱解脫者」區分不同類型的聖者。這些詞彼此相關,卻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最常見的誤解,是把「心解脫」理解為只靠禪定所得的解脫,把「慧解脫」理解為只靠觀察所得的另一種解脫;或者把「俱解脫者」簡單拆成「同時具有心解脫與慧解脫的人」。這些說法都把不同經文中的不同用法混在一起。
要準確理解這個主題,必須先分辨三個層次:
1. 心解脫與慧解脫作為解脫的名稱;
2. 經文以「無漏心解脫、慧解脫」成對描述阿羅漢的固定句式;
3. 慧解脫者與俱解脫者作為聖者分類時的特殊定義。
此外,巴利《尼柯耶》、漢譯《阿含經》、上座部註釋與近代禪修傳統,對這些名詞的使用並不完全一致。以下只把經文能確定的內容寫成經文結論;註釋傳統與近代學者的判斷,另行標明。
一、先校正四個巴利名詞
1. 心解脫的巴利文是 "cetovimutti"。
"ceto" 是 "cetas" 的複合詞形式,意為心、心意;"vimutti" 是釋放、解脫。這個複合詞通常不必加連字號。
"cetovimutti" 本身沒有指定一定是暫時的禪定解脫,或一定是阿羅漢的究竟解脫。它的層次必須由上下文及其限定詞判斷,例如「無量心解脫」、「無相心解脫」、「不動心解脫」、「無漏心解脫」。
2. 「慧解脫」的巴利文是 "paññāvimutti"。
"paññā" 是智慧,"vimutti" 是解脫。作為名詞時,可以譯為「慧解脫」或「由智慧而解脫」。它常與「心解脫」並列,也可以單獨出現。
3. 「慧解脫者」的巴利文是 "paññāvimutta"。
這是指人的形容詞或名詞,意思是「由智慧解脫的人」。在《中部》MN 70 的七種人分類中,它特指一類已盡諸漏的阿羅漢;但《增支部》AN 9.44 又以「有限定意義」逐層使用這個名稱。因此,不能把《中部》MN 70 的定義不加說明地套用到每一處 "paññāvimutta"。
4. 「俱解脫者」的巴利文是 "ubhatobhāgavimutta"。
可譯為「俱解脫者」、「俱分解脫者」或「兩方面解脫者」。經文本身沒有把這個複合詞直接解釋成「心解脫加慧解脫」,而是用禪定成就與漏盡來界定它。其具體定義在不同經文中也不完全相同。
因此,"paññāvimutti" 與 "paññāvimutta" 必須分開:前者是「慧解脫」這項解脫,後者是「慧解脫者」這類人。"ubhatobhāgavimutta" 則是另一個人的分類名稱。
二、心解脫與慧解脫成對出現時
《增支部》一段討論止與觀的短經說:修止,心獲得修習,貪被捨斷;修觀,慧獲得修習,無明被捨斷。經文接著說,心被貪染污便不能解脫,慧被無明染污便不能發展,最後總結:
rāgavirāgā cetovimutti, avijjāvirāgā paññāvimutti。
由貪的離染而有心解脫;由無明的離染而有慧解脫。
《增支部》這一段在不同電子版本中的編號不一:SuttaCentral 編為 AN 2.31,莊春江所採版本編為 AN 2.32,Access to Insight 舊版編為 AN 2.30。這是同一巴利段落在不同分經與編號系統下的異號,不是內容互不相干的三段引文。
《中部》MN 43〈Mahāvedalla Sutta〉另說,正見得到戒、多聞、討論、止與觀五項資助時,會以心解脫與慧解脫為果與利益。這裡同樣不是把兩者設成互相排斥的終點,而是把止、觀及其他修行條件共同納入正見的發展。
漢譯《雜阿含經》第 829 經也保留阿羅漢的成對公式:修習增上戒、增上心、增上慧之後,「得盡諸有漏,無漏心解脫、慧解脫,現法自知作證」。
由這些經文可以確定:
1. 究竟的心解脫與慧解脫不是兩種不同的涅槃;
2. 在阿羅漢的成對公式中,兩者共同描述漏盡的完成;
3. 《增支部》AN 2.31 分別從貪的離染與無明的離染說明兩者,但不表示修行者可以只完成其中一項便成為阿羅漢。
把兩者稱為「同一究竟解脫的兩個面向」,是一種根據上述成對公式所作的整理性解釋;這句話不是任何一部經的原句。
三、不是每一處「心解脫」都表示阿羅漢果
"cetovimutti" 的用法比阿羅漢的無漏解脫更廣。《中部》MN 43 與《相應部》SN 41.7 列出四種名稱:
1. 「無量心解脫」,"appamāṇā cetovimutti":以慈、悲、喜、捨之心遍滿各方;
2. 「無所有心解脫」,"ākiñcaññā cetovimutti":進入無所有處;
3. 「空心解脫」,"suññatā cetovimutti":觀察「此空於我或我所」;
4. 「無相心解脫」,"animittā cetovimutti":不作意一切相,進入無相心定。
經文接著說,這四者從各自修法來看,意義與名稱不同;從究竟的解脫來看,又可以會通於「不動心解脫」,"akuppā cetovimutti"。對漏盡比丘而言,貪、瞋、癡已被連根拔除。
嚴格說來,《中部》MN 43 的「最高」之說明文用於無量、無所有與無相三項;空心解脫則由不動心解脫「空於貪、瞋、癡」而與之會通。
漢譯平行資料《雜阿含經》第 567 經在相應位置使用「無量心三昧」、「無相心三昧」、「無所有心三昧」、「空心三昧」,不是一律譯作「心解脫」。這個譯語差異也提醒讀者,不宜只憑中文字面建立僵硬分類。
因此,正確結論不是「這四種心解脫全部只是暫時狀態」,而是:
1. 同一名稱可以在特定禪修方法的意義下使用;
2. 經文也可以從貪、瞋、癡已盡的角度,把它們會通於不動心解脫;
3. 若經文只說某人住於慈心、無所有處、空或無相,不能單憑這個名稱判定他已是阿羅漢。
《雜阿含經》第 254 經則明確把心解脫、慧解脫用於漏盡者:色、聲、香、味、觸、法不能動搖其心,猶如四方風不能動搖堅固石山。這是究竟解脫的語境。
四、慧解脫所強調的是如實知見
《中部》MN 43 以知四聖諦說明智慧,並說智慧以證知、遍知與捨斷為目的。這表示慧不是熟記教義,也不是只作抽象推論,而是如實知苦、苦集、苦滅與導向苦滅的道路,並以證知、遍知與捨斷為目的。
在《相應部》SN 12.70〈須深經〉中,慧解脫比丘與須深問答之後,佛陀又以兩組觀察教導須深:
1. 對五蘊觀察無常、苦、非我,由厭、離貪而解脫;
2. 如實知緣起的生起次第與止息次第。
因此,在這部經的脈絡中,慧解脫不是「只有理解而沒有真正解脫」,而是如實知見成熟後,離貪、解脫並自知漏盡。
《增支部》AN 3.33 與《雜阿含經》第 982 經還把解脫連到不再建立我執、我所執與我慢隨眠。其巴利複合語為 "ahaṅkāra-mamaṅkāra-mānānusaya";漢譯經文作「我、我所見、我慢繫著使」等語。若改用現代中文,可說是「不再以我、我所與我慢繫縛內在有識之身及外在一切相」,不宜把它機械直譯成難懂的「我作、我所作」。
五、《中部》MN 70 的慧解脫者與俱解脫者
《中部》MN 70〈Kīṭāgiri Sutta〉列出七種人,其中前兩種已是完成修行的阿羅漢:
1. 「俱解脫者」:以身觸證並住於「超越色的、無色的寂靜解脫」,又以慧見而諸漏滅盡;
2. 「慧解脫者」:沒有以身觸證並住於那些「超越色的、無色的寂靜解脫」,但同樣以慧見而諸漏滅盡。
經文對兩者都說已無須再以不放逸完成任何工作,因為應作之事已作。由此可確定,在這套分類中:
1. 兩者都是諸漏已盡的阿羅漢;
2. 差別不在是否究竟斷除煩惱;
3. 差別在是否另有經文所說的無色寂靜解脫經驗;
4. 《中部》MN 70 沒有在這一定義中說慧解脫者是否具備初禪至第四禪。
「以身觸證」對應 "kāyena phusitvā"。在禪定語境中,這是親身、直接體驗的表達,不是說肉體與一個物質性的無色境界接觸。
《中部》MN 70 的漢譯平行經《中阿含經》第 195 經〈阿濕具經〉用語略有不同:俱解脫者「八解脫身觸成就遊」,慧解脫者「八解脫身不觸成就遊」,兩者都「以慧見諸漏已盡」。因此,前稿若只寫成「兩者的差別就是有沒有無色定」,仍嫌過度簡化;漢譯平行經是以「八解脫」來說明差別。
六、其他經文的分類並不完全相同
1. 《長部》DN 15〈Mahānidāna Sutta〉與《中阿含經》第 97 經 〈大因經〉
《長部》DN 15 說:如實知七識住與二處的生起、滅去、滋味、過患與出離,並由不執取而解脫者,稱為慧解脫者;能依順序、逆序及順逆序自在進出八解脫,又因諸漏滅盡而親證無漏心解脫、慧解脫者,稱為俱解脫者。
漢譯平行經《中阿含經》第 97 經保存了相近內容:知七識住與二處而心不染著、得解脫者,名為慧解脫阿羅漢;除此之外,能順逆出入八解脫並慧觀諸漏盡者,名為俱解脫阿羅漢。
這組經文沒有用《中部》MN 70 的否定句來定義慧解脫者。因此,它能支持「俱解脫者另具八解脫的自在成就」,卻不能單獨證明所有被稱為慧解脫者的人都完全沒有任何無色定經驗。
2. 《增支部》AN 9.44 與 《增支部》AN 9.45
《增支部》AN 9.44 從初禪開始,依次列到第四禪、四無色處及滅受想定。對每一層定境「以慧了知」,經文說可以在「有限定意義」下稱為慧解脫者;到滅受想定,並由慧見而諸漏盡時,才稱為「無保留意義」的慧解脫者。
《增支部》AN 9.45 使用相同的定境次第,但加入「以身觸證」並以慧了知,在有限定意義下稱為俱解脫者;到滅受想定及漏盡時,作無保留的說明。
這兩部短經非常重要,因為它們顯示:
1. 「慧解脫者」與「俱解脫者」不一定在每一部經中都作互相排斥的兩類人使用;
2. 《增支部》AN 9.44 的「無保留慧解脫者」甚至以滅受想定及漏盡為最高說明;
3. 所以「慧解脫者必定沒有無色定」只能作為《中部》MN 70 那套分類的定義,不能當成所有經文共同、沒有例外的字典定義。
七、止與觀不是兩條互相排斥的道路
《增支部》AN 4.170 說,所有在阿難面前宣稱證得阿羅漢的比丘、比丘尼,都是經由四種進路之一:
1. 先修止,後發展觀;
2. 先發展觀,後修止;
3. 止觀雙運;
4. 心一度被 "dhammuddhacca" 所攫,後來在內安住、沉靜、統一、得定,聖道因而生起。
第四項的 "dhammuddhacca" 有「對法的掉舉」「由觀察法所生的躁動」等譯法;上座部註釋把它連到觀智的染污。經文本身只明說其心後來安住、統一、得定,不宜在沒有說明的情況下把某一註釋直接當成經文原義。
《增支部》AN 10.54 又教導:已有內在心寂止而缺少「增上慧法觀」者,應發展後者;已有增上慧法觀而缺少內在心寂止者,應發展寂止;兩者都具足後,仍須繼續修習直到諸漏盡。
因此,經文容許止與觀有不同先後,但不支持把究竟道路化約成「只有平靜而沒有如實知見」,也不支持把「觀」理解成散亂心中的概念思考。
八、慧解脫是否必須先得初禪
這是本文最需要保留爭議的問題。必須區分「經文明說的內容」與「依整體修道架構所作的推論」。
1. 巴利《相應部》SN 12.70 明說了什麼
須深詢問一群自稱已證阿羅漢的比丘,是否具有五種世間神通:神足、天耳、他心智、宿命智、天眼;又問他們是否以身觸證超越色的無色寂靜解脫。比丘一一否認,並說自己是慧解脫者。
巴利本沒有詢問初禪、第二禪、第三禪或第四禪。因此,單憑這部經的明文只能確定:
1. 這些比丘沒有上述五種神通;
2. 他們沒有親證經文所問的無色寂靜解脫;
3. 經文沒有直接回答他們是否曾經成就色界四禪。
這是文本事實;從沉默推論「必有初禪」或「必無初禪」,都已進入解釋層次。
2. [urlhttps://agama.buddhason.org/SA/SA0347.htm]《雜阿含經》第 347 經[/url]明說了什麼
漢譯平行經的問答比巴利本多出初禪至第四禪。須深逐一詢問比丘是否具足初禪、第二禪、第三禪、第四禪及其後的寂靜解脫而不起諸漏、心得解脫;比丘全部回答「不也」,並自稱慧解脫者。須深後來又用「不得禪定」、「不入正受」概括他們的回答。
就現存漢譯的文字表面而言,這一版本明確支持不以初禪至第四禪及無色解脫作為漏盡基礎的慧解脫。它不能被改寫成只是「沒有神通與無色定」。
但另一個平行版本《摩訶僧祇律》的須深故事,與巴利本一樣沒有詢問四禪。因此,不能籠統說「所有漢譯平行經都明確否定四禪」。
3. 上座部註釋與純觀傳統
《相應部》註釋《顯揚心義》把《相應部》SN 12.70 的慧解脫比丘解釋為沒有世間禪那成就的「乾觀者」。上座部論釋傳統使用 "sukkhavipassaka" 表示「乾觀者」,並以 "suddhavipassanāyānika" 表示走「純觀乘」的人:他在證道以前沒有先成就世間禪那,而由觀進入聖道。
依這套註釋系統,乾觀者在聖道、聖果生起時仍具有出世間禪那;爭議所在是證道以前是否必須先得世間初禪,而不是聖道可以在完全沒有定的散亂心中生起。德寶法師 (Henepola Gunaratana) 對這套分類有完整整理,參見 [The Jhānas in Theravāda Buddhist Meditation]。
馬哈希禪法以「剎那定」"khaṇika samādhi" 說明純觀修行中的定力。他說,當連續觀察形成的剎那定增強時,心不再被妨礙性念頭壓倒,能不間斷地觀察相續出現的對象;其系統把這稱為心清淨。參見馬哈希尊者 [The Progress of Insight]。
必須注意:「乾觀者」「純觀乘」「剎那定」的完整技術架構屬於後期上座部論釋及近代禪修傳統,不是《相應部》SN 12.70 本身使用的名詞。
4. 近代兩種主要判讀
坦尼沙羅比丘認為,《相應部》SN 12.70 只否認神通與無色解脫,沒有否認四禪;再配合八正道中正定的四禪公式及其他經文,應推定這些比丘至少曾成就初禪。這是他在《相應部》SN 12.70 譯文前言明確提出的整體經藏判讀。
Ajahn Brahmali 也反對把巴利《須深經》的沉默視為乾觀證據。他主張《尼柯耶》的主要修道架構把禪那列為不可缺少的道路因素,慧解脫阿羅漢至少以初禪為基礎。這篇文章是對菩提比丘論文的公開回應,不是《巴利聖典學會期刊》正式刊出的論文。參見 [A Response to Ven. Bhikkhu Bodhi’s Paper on Paññāvimutta]。
菩提比丘採取相反判讀。他承認巴利本沒有明文詢問四禪,但認為《相應部》SN 12.70 的文脈可能有意暗示:即使沒有初禪,也可能成為慧解脫阿羅漢;《雜阿含經》第 347 經、部分說一切有部資料及巴利註釋,則把這個意思說得更明白。他同時清楚承認,關於各傳本如何形成、彼此是否受部派教義影響的歷史重構,有不少部分是推測,缺乏可以定案的硬證據。
這一立場可參見 Bhikkhu Bodhi, [“The Susīma-sutta and the Wisdom-Liberated Arahant”], *Journal of the Pali Text Society* 29 (2007), pp. 51–75;以及 [“Susīma’s Conversation with the Buddha: A Second Study of the Susīma-sutta”], *Journal of the Pali Text Society* 30 (2009), pp. 33–80。
5. 可以確定到什麼程度
經過版本與資料層級的區分後,最穩妥的結論是:
1. 《中部》MN 70 的慧解脫者沒有親證該經所說的無色寂靜解脫,但《中部》MN 70 沒有回答他是否具備色界四禪;
2. 巴利 SN 12.70 沒有詢問四禪,因此其明文本身不能單獨證成或排除乾觀;
3. 《雜阿含經》第 347 經明文否定以初禪至第四禪及寂靜解脫為漏盡基礎;
4. 巴利註釋明確承認沒有先得世間禪那的乾觀者,但這項明確技術分類晚於《尼柯耶》經文;
5. 近代學者與禪師對巴利經藏的整體意向仍有兩種相反判讀,不能把其中一方寫成已無爭議的經文定論。
九、從修行角度如何理解
修行者不必預先決定自己將來要成為慧解脫者或俱解脫者。這些名稱主要用於描述已證聖者,不是初學者選擇禪修方法時的身分標籤。
比較穩妥的實踐原則是:
1. 完整修習八正道。
戒、正精進、正念、正定與正見彼此支持,不能用「我走慧解脫路線」作為忽略戒行或心的調伏的理由。
2. 依自身情況發展止與觀。
經文容許先後不同,也承認兩者雙運;若缺少其中一項,《增支部》AN 10.54 教導應補充發展。
3. 不要把純觀誤解成完全不需要定。
在馬哈希等純觀傳統中,修行仍須發展連續而不被五蓋壓倒的剎那定。它與先得安止禪那的道路不同,但不等於散亂地思考無常、苦、無我。
4. 不要把禪定本身等同於漏盡。
色界禪、無色定乃至特殊心解脫,都不能單憑其寧靜或殊勝經驗證明貪、瞋、癡已連根斷除。究竟解脫仍以如實知見、離貪及諸漏滅盡為判準。
5. 不要依一次特殊經驗替自己分類。
《中部》MN 70 對慧解脫者與俱解脫者的定義,都以「諸漏已盡」為前提。光明、喜樂、無念、身體輕安或短暫沒有煩惱,都不能取代這個條件。
十、幾個需要避免的說法
1. 「心解脫一定只是暫時禪定」並不正確。
經文既有特定禪修心解脫,也有不動、無漏的究竟心解脫。
2. 「慧解脫者一定完全沒有任何禪定」並非所有經文的共同定義。
《中部》MN 70 只明確排除該經所說的無色寂靜解脫;是否必須至少有初禪,正是傳本與現代研究爭議所在。
3. 「慧解脫者一定沒有無色定」也不能脫離經文脈絡使用。
這符合《中部》MN 70 的七人分類,卻與《增支部》AN 9.44 對「慧解脫者」的逐層、有限定用法不完全相容。
4. 「俱解脫就是心解脫加慧解脫」過度簡化。
《中部》MN 70、《長部》DN 15、《中阿含經》第 195 經與第 97 經,都是以無色寂靜解脫或八解脫的成就,再加上慧見漏盡來界定俱解脫者。
5. 「不先得禪那就完全不需要定力」不符合純觀傳統自己的說法。
純觀傳統以剎那定說明觀察得以連續、清楚而不被五蓋壓倒的條件。
結語
「心解脫」與「慧解脫」在阿羅漢的固定句式中共同描述漏盡的完成:一方面,心由貪的離染而不再受束縛;另一方面,智慧由無明的離染而完成如實知見。它們不應被說成兩種不同的涅槃,也不應被切割成兩條互不相干的道路。
「慧解脫者」與「俱解脫者」則是人的分類名稱。《中部》MN 70 把兩者的差別放在是否親證無色寂靜解脫;漢譯平行經及《長部》DN 15 又以八解脫說明俱解脫者;《增支部》AN 9.44、《增支部》AN 9.45 則顯示這些名稱還有「有限定」的逐層用法。由此可見,任何單一句式的字典定義,都不足以涵蓋全部早期經文。
至於慧解脫是否必須至少先得初禪,現存傳本並不一致:巴利《須深經》沒有詢問四禪,《雜阿含經》第 347 經明文否定四禪作為漏盡基礎,上座部註釋又明確建立乾觀者的理論。近代學者與禪師因而有相反判讀。最負責任的教學方式,是把經文明文、註釋傳統與現代推論分層呈現,不把任何一方的解釋冒充為所有早期經典一致明說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