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你仔細對比研究一下【比丘戒律】波逸提三九〔美味食戒〕和學處37。
其他的就不和你多說了。
1)動機/企圖,是針對某個具體的罪名而言,不能張冠李戴。trackball 寫: ↑2017-06-10, 22:48http://ahan.sinaapp.com/view/10/14/#
三) 爾時,眾人中無信心、無淨心、難覺者言:「此沙門釋子等是頭陀行者、
是制欲行者。然而,沙門瞿曇是奢侈者,是著念奢侈。」然而,眾人中有信心、有
淨心、有賢智、有覺者譏嫌非難:「為何提婆達多企圖對世尊破僧、破法輪乎?」
諸比丘聞眾人之譏嫌非難。諸比丘中少欲者……非難:「為何提婆達多企圖破僧、
破法輪乎?」於是,諸比丘以此事白世尊。「提婆達多!汝實企圖破僧、破法輪乎?」
「實然!世尊!」佛世尊呵責:「愚人!汝為何企圖破僧、破法輪乎?愚人!此非
令未信者生信……乃至……諸比丘!汝等當如是誦此學處──
任何比丘,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諸比丘
應對彼比丘作如是言:『尊者!勿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
公眾〕而住立。尊者!應與僧伽和合。僧伽實為歡喜、和合、無諍,同一說戒,
安穩而住。』諸比丘對彼比丘作如是言已,〔尚〕固執者,諸比丘為令彼比丘舍
其執,應三次諫告。至三次諫告時,若舍則善,若不捨則僧殘。」
二 「任何」者,無論何者亦……乃至……「比丘」者……乃至……即此所謂「比
丘」之意。
a'「企圖破」者,如何使其分裂、有異、不和合,而求黨結眾。
「和合」者,僧伽是同住者,立於同一界者。
b'「取」者,提起也。
a 「導致破僧之事件」者,十八破〔僧〕事 1 也。
b 「揭示〔於公眾〕」者,示說〔於公眾〕 。
c「諸比丘」者,由有所見聞之其他比丘,彼等應如是言:「尊者!勿企圖破和
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尊者!應與僧伽和合,僧伽實為
歡喜、和合、無諍,同一說戒,安穩而住。」二次言之……乃至……三次言之……
乃至……若舍則善,若不捨則突吉羅。聞〔企圖破僧〕而不言者突吉羅。
彼比丘當被引至僧中諫告:「尊者!勿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
於公眾而住立。尊者!應與僧伽和合,僧伽實為……安穩而住。」二次言之……乃
至……三次言之……乃至……若舍則善,若不捨則突吉羅。
什麼是「十八破僧事」呢?《大品》〈喬賞彌犍度〉354頁:
(1) 說法為非法。
(2) 說非法為法。
(3) 說律為非律。
(4) 說非律為律。
(5) 說如來已說為未說。
(6) 說如來未說為已說。
(7) 說如來已行為未行。
(8) 說如來未行為已行。
(9) 說如來已制為未制。
(10) 說如來未制為已制。
(11) 說犯為不犯。
(12) 說不犯為犯。
(13) 說輕罪為重罪。
(14) 說重罪為輕罪。
(15) 說可懺悔罪為不可懺悔罪。
(16) 說不可懺悔罪為可懺悔罪。
(17) 說未遂罪為非未遂罪。
(18) 說非未遂罪為未遂罪(Vin I, p354)。
三種判斷的原則
一依事實
二依論心成罪
三依南傳巴利律
素食主義說的是主義,主義有講個人的嗎?一個比丘有需要終生吃素?
前面我已經論述了:
再來。freshman 寫: ↑2017-06-11, 16:51前面我已經論述了:
無論是普通素食者還是素食主義者(按照slake法友的定義),都沒有犯破僧戒,也不犯波逸提三九〔美味食戒〕----因為魚肉是美味----但是犯學處37(根據《南傳巴利律》)。
學處37,應該是小小戒,按照佛陀最後的囑咐,如果僧團同意,可以舍。
我個人的理解,這個“可以舍”非常重要,值得討論。
我是這樣想的:
小小戒可以舍,首先要是小小戒。也就是說,犯了這個戒,罪不重。
和“僧殘戒”比較,犯了這個戒是很輕微的罪。
從罪的重---輕來排比:
a)四波羅夷法,最重,是直接斷頭罪,驅除出僧團,和佛教(如法如律)沒有關系。
b)十三僧殘法,次之,還是僧人,但是殘缺不完整,和佛教(如法如律)有部分的關系。
c)【二不定法】,次之,是有這個嫌疑----是不是僧人有疑問。
其他剩下的,比上面的輕很多:
d)【三十舍墮法】,主要是有關財物的戒律,舍財、舍罪,故稱“舍”;若不懺悔其罪,則墮三惡道,故謂“墮”。
仍然是僧人,是佛教(如法如律)的僧團裏面的僧人,但是屬於成績特別差的僧人。
e)【九十二波逸提法】次之。
。。。。。
f)【眾學法】,最輕的戒,犯了的話,罪最親-----仍然是僧人無疑。
也就是說,從僧人的身份來說,舍棄了【眾學法】當中的某條學處,他們還是佛教的僧團。僧人的身份一點也不殘缺。仍然如法如律。
反過來說,如果一個人不能夠仔細理解 “破僧戒”,把如法如律的舍棄“小小戒”的僧團,指責為破僧、提婆達多的追隨者,這是非常錯誤的。freshman 寫: ↑2017-06-11, 22:03再來。
佛陀準許“小小戒可以舍”,並不是說,可以舍大戒,更不是說可以立新戒。
所以,後面的人,不可以以此為根據來建立新戒。比如說,必須吃素,吃魚肉者有罪。
所以,我個人認為,判斷一個僧團是不是如律的僧團,不是看他吃不吃素?而是看他是不是說“只能吃素----吃魚肉者犯戒“。
如果他立了這條戒,那麽就是違背了佛陀制定戒律的初衷,超出了佛陀開許“小小戒可以舍”的範圍內。就不是如律的僧團。
現實一點說吧,如果明法比丘的僧團,沒有制訂戒律說----吃魚肉者犯戒,那麽就是如律的僧團。他只是和居士說,我們吃素,請送素食供養。
這個不是文字遊戲。我認為反而是一種智慧。
為什麽這麽說?
1)如果他制訂了新戒,不僅是違背了佛陀制定的戒。更重要的是,另外一個僧團堅守原始的戒律,吃三凈肉,會被他認為有罪。這是造成了不和諧。
2)如果他不制訂新戒,只是舍一條小戒,那麽,他不會指責另外一個“堅持不舍”的僧團有罪。而另外一個僧團,也知道他這個僧團是依照佛陀教導而舍小小戒,也就認可他們。這樣一來,就沒有破壞和諧。
皆大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