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shui 寫:這段話是我在網上查的,是出於比丘戒。補充連接。
http://www.longquanzs.org/articledetail ... 32&class=1
“四根本戒概要之不殺生戒——以戒為師 進趣菩提(下二)
1、 不殺生
(1)戒相(開、遮、輕、重)
[1]殺戒犯緣(遮緣)
由五緣正犯重殺生戒,一、對象是人;二、作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方法、手段);五、對方命斷。
殺生對象如果不是人,而是動物或鬼神,那麼罪輕。因為人身容易修行得道,斷命的損害大,所以殺人犯上品重罪。如果把人看作鬼神或動物而錯殺,也罪輕。
《南傳佛教在家居士須知》(覓寂比庫 編譯):歸戒釋疑:問:請問尊者:「構成要素」是不是滿足所有條件才算犯戒呢?答:是的。「構成要素」是從巴利`a&ga'和`sambh&ra'翻譯過來的,在此是指「構成犯戒的條件」。yunshui 寫:我用南傳的資料來討論更妥當。前面已帖,再引用說明。
《疑惑度脫》名為 本母註釋書(覓寂比丘)譯
在此(學處)有這五種構成要素:「人類的生物、生物想、殺心、採取行動,由此而死。」
在前帖我已經說明,不殺生戒在比丘戒和居士五戒都有,兩者的微細差別不是討論的焦點,但構成犯戒的要素我認為沒有差別。
俺沒有細讀 yunshui法友前面的帖子。現在往前翻頁過去讀了,俺明白了 yunshui法友不是由于“望文生義”(抱歉!),而是因爲采用“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來理解不殺生戒,所以與《四分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十誦律》的律文含義相沖突了。potato 寫:yunshui法友的誤解在于,按一般的望文生義來理解“不殺人戒”,認爲達到了最嚴重的結果--致死,“殺死人”,才算犯“不殺人戒”(他這樣想:沒有“殺死人”,怎麽算犯“不殺人戒”呢?)。如果沒有學習律文,這樣的誤解倒也可以原諒,現在既然已讀到了有關律文,那就應當按律文“正確地”理解不殺生戒。呵呵。
對 Dogbert法友提供的《四分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十誦律》幾段律文,把幾個音譯詞的含義理解了,把古文的詞句理解了,律文述說的情理很淺顯明白,沒有什麽邏輯複雜、難以理解之處。那麽“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是怎麽回事呢?“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有沒有在律典中出現呢?如果律典中沒有“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的說法,如果“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只是後世論師的說法,那麽我們學習戒律,應當以律典、律文的正確含義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