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是非正命?

以原始佛法之中的一個概念、或一個命題開設一個主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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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山明
文章: 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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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建山明 » 2010-09-25, 16:56

yunshui 寫:這段話是我在網上查的,是出於比丘戒。補充連接。

http://www.longquanzs.org/articledetail ... 32&class=1

“四根本戒概要之不殺生戒——以戒為師 進趣菩提(下二)
 
1、 不殺生

(1)戒相(開、遮、輕、重)

[1]殺戒犯緣(遮緣)

  由五緣正犯重殺生戒,一、對象是人;二、作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方法、手段);五、對方命斷。

  殺生對象如果不是人,而是動物或鬼神,那麼罪輕。因為人身容易修行得道,斷命的損害大,所以殺人犯上品重罪。如果把人看作鬼神或動物而錯殺,也罪輕。
yunshui 寫:我用南傳的資料來討論更妥當。前面已帖,再引用說明。

《疑惑度脫》名為 本母註釋書(覓寂比丘)譯

在此(學處)有這五種構成要素:「人類的生物、生物想、殺心、採取行動,由此而死。」

在前帖我已經說明,不殺生戒在比丘戒和居士五戒都有,兩者的微細差別不是討論的焦點,但構成犯戒的要素我認為沒有差別。
《南傳佛教在家居士須知》(覓寂比庫 編譯):歸戒釋疑:問:請問尊者:「構成要素」是不是滿足所有條件才算犯戒呢?答:是的。「構成要素」是從巴利`a&ga'和`sambh&ra'翻譯過來的,在此是指「構成犯戒的條件」。
potato 寫:yunshui法友的誤解在于,按一般的望文生義來理解“不殺人戒”,認爲達到了最嚴重的結果--致死,“殺死人”,才算犯“不殺人戒”(他這樣想:沒有“殺死人”,怎麽算犯“不殺人戒”呢?)。如果沒有學習律文,這樣的誤解倒也可以原諒,現在既然已讀到了有關律文,那就應當按律文“正確地”理解不殺生戒。呵呵。
俺沒有細讀 yunshui法友前面的帖子。現在往前翻頁過去讀了,俺明白了 yunshui法友不是由于“望文生義”(抱歉!),而是因爲采用“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來理解不殺生戒,所以與《四分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十誦律》的律文含義相沖突了。

對 Dogbert法友提供的《四分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十誦律》幾段律文,把幾個音譯詞的含義理解了,把古文的詞句理解了,律文述說的情理很淺顯明白,沒有什麽邏輯複雜、難以理解之處。那麽“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是怎麽回事呢?“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有沒有在律典中出現呢?如果律典中沒有“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的說法,如果“戒相”“犯戒的構成要素”只是後世論師的說法,那麽我們學習戒律,應當以律典、律文的正確含義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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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hui
文章: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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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yunshui » 2010-09-25, 18:05

yunshui 寫:
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來說,“發心”“行動(未致死)”“致死”都犯不殺生戒,不過這三種情況犯戒的輕重程度不同,所以得罪程度也不同。就是說,犯的戒條都是不殺生戒,因情況不同而分別得“突吉邏”罪、“偷邏遮”罪、“波邏夷”罪。

yunshui法友的誤解在於,按一般的望文生義來理解“不殺人戒”,認爲達到了最嚴重的結果--致死,“殺死人”,才算犯“不殺人戒”(他這樣想:沒有“殺死人”,怎麼算犯“不殺人戒”呢?)。如果沒有學習律文,這樣的誤解倒也可以原諒,現在既然已讀到了有關律文,那就應當按律文“正確地”理解不殺生戒。呵呵。
法友善說,我確實是這樣理解的:
沒有“殺死人”,怎麼算犯“不殺人戒”呢?請看我前面的帖文,犯不殺人戒必須各要素[五個方面]完整才成立,而命斷是不可少的因素之一。
你的解說很詳細,也符合邏輯。可是我還是不能完全開解。
還是這樣理解:對比丘來說,“發心殺人”“行動(未致死)”“致死”都犯戒,但犯的是不同的戒。只是没有不同的戒条对应,如果就这样把他们都归类为不杀人戒,有点牵强。(这不是狡辩,只是个人的逻辑思维)
舉個例子,比丘犯淫戒根據程度不同,就有不同的戒條可以參照,在“波邏夷”和“僧殘”裏就有不同的戒條對應,不能混在一起。
在此我有一種推想,佛陀制戒都是有因緣才制定。估計佛在世時,沒有比丘反應有殺人未致死的事情出現,所以佛陀當時就沒有制這條戒。而不淫戒就有不同的事情出現,所以就根據不同的因緣制定不同的戒條。
暫時放下這些疑惑,有因緣我會咨詢相關的善知識。
法友,接上文,我的疑惑在這裏,舉例說明。

1):比丘戒律四驅擯裏第四條戒是“不實自稱有上人法”

在九十二懺悔裏第一條戒是“故意說謊”

兩者同樣都是不實語,根據程度不同,卻有明確的區分。驅擯和懺悔不能等同。



2):比丘戒律四驅擯裏第一條是“不淨行”。

十三僧殘裏第四條是“要求女人服侍不淨行”。

這裏的區分也很明顯,犯了不淨行才是驅擯,“要求女人服侍不淨行”是僧殘。在不同的分類裏,就有不同的戒條參照。

3):回到不殺人戒,它是四驅擯裏第三條。

《疑惑度脫》解釋說:在此(學處)有這五種構成要素:「人類的生物、生物想、殺心、採取行動,由此而死。」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的作者根據犯戒不同程度,而分不同的犯戒類別。此時雖然在比丘戒條裏沒有具體的戒條對應,個人理解也不能將“發心時突吉羅”,“作方便時偷羅遮”直接歸類為犯不殺人戒。總不能說比丘想殺人時就犯了不殺人戒,這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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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文章: 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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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Mahanama » 2010-09-25, 20:07

yunshui 寫:一個比丘起心想要殺人,在“突吉邏”裏也沒有這樣的戒條,如果就這樣把他歸類為犯不殺人戒,很牽強。可是依我的邏輯,又沒有具體的戒條對應,那麽又犯了哪條戒呢。
這個問題,你應該問你自己才是。判定比丘有戒罪,卻說不清犯了哪條戒,佛陀可從沒幹這種糊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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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文章: 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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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Dogbert » 2010-09-26, 00:40

yunshui 寫:法友,減少誤會最重要,我收回前面的話。
請看上帖的回文,這不是擡杠,確實是我的邏輯思維。建山明法友的解說很好,只是我的觀念還沒有轉變。一個比丘起心想要殺人,在“突吉邏”裏也沒有這樣的戒條,如果就這樣把他歸類為犯不殺人戒,很牽強。可是依我的邏輯,又沒有具體的戒條對應,那麽又犯了哪條戒呢。
對就對,錯就錯,我有冤枉你嗎?我什麼地方誤會你了?

這些內容都是在各部律藏的不殺人戒裡,是在說哪條戒還用問嗎?北傳漢譯五部律加上南傳銅鍱律都是一樣的說法,你不同意至少也拿出個理由吧?

而且我建議你,討論一個主題前,至少對主題相關的內容有些了解,名詞意義是最基本的,再來是不同版本的比較。

「突吉羅」是屬於眾學法,眾學法的「學」,本來就沒有制罪的意思。就像是「應當學」一樣,意思是應該這樣做,而「突吉羅」是「惡作」,不應該做的。

違反「突吉羅」、「應當學」所規定的事,比丘並不須在僧團或是任何一位比丘面前發露懺悔出罪,只需要自己心中懺悔改過即可,這都是屬於極輕微的過失或是惡念。

所以發心突吉羅,正確的理解方式是,發心殺人雖不應該,但是還沒有到犯不殺人戒的程度,所以處分才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嚴格來說,其實這不算是處分,因為懺悔得清淨的過程都是在自己心中完成。把突吉羅跟偷蘭遮類比是有問題的。前面有個印順法師著作的連結,可以去仔細看看。

各部律的共通點,就是犯了不殺人戒,死者波羅夷,不死偷蘭遮。至於有些律藏多了發心突吉羅(五分律、摩訶僧祇律)這一項,這對於不殺人戒的了解沒有影響。因為,共通的部分說法一致,不同的部分也不影響對戒律的理解,理由在上面關於突吉羅解釋的部分已經說明。

另外,律藏的形式通常都是先有犯戒的因緣,然後佛陀因此而制戒,這時對於這一條戒律的說法都是簡短的幾句話。然後再下來就會用很大的篇幅(尤其是四個主要戒律)說明犯此戒的各種可能情形,及不同處分方式。

而我之前貼出的三部律藏經文,就是從這些詳細說明節錄出來,我想,有看過律藏的都很清楚,這些詳細說明的經文是在解釋哪條戒律,當你把整篇戒律的說明看完,你就會發現,把裡面的內容說它沒有對應戒條是很瞎的事。尤其是一面說沒有戒條,一面又說不出是哪個戒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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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hui
文章: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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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yunshui » 2010-09-28, 18:20

這些內容都是在各部律藏的不殺人戒裡,是在說哪條戒還用問嗎?北傳漢譯五部律加上南傳銅鍱律都是一樣的說法,你不同意至少也拿出個理由吧?
是的,這三種情況都在解說不殺人戒這條戒裏,根據情況不同而分別為,發心時突吉羅,作方便時偷羅遮,死者波羅夷。
解說這條戒律,不表示這三種情況都犯不殺人戒,而是解釋程度不同所得的戒罪不同,處理也不同。偷羅遮觸犯將構成波羅夷、僧殘而未遂之諸罪,區分很明顯。

這裏有個觀念,我認為不能從後向前推理,只能從前向後發展。比如說比丘在發心殺人時,只是突吉羅[不犯不殺人戒],再進一步行動就是偷羅遮[仍然不犯不殺人戒,已經靠近],再讓對方命斷既是波羅夷[犯不殺人戒]。所犯戒罪明顯不能等同。

具體的戒條是主要參照標準,如果都要細分,二千條戒條都不能一一對應。
就世間法律說,殺人罪絕對不等同殺人未遂罪,總不能說一個人沒有殺死人就判他犯了殺人罪。
這只是個人暫時對這個論題的觀念,放在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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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hui
文章: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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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yunshui » 2010-09-28, 18:40

Mahanama 寫:
yunshui 寫:一個比丘起心想要殺人,在“突吉邏”裏也沒有這樣的戒條,如果就這樣把他歸類為犯不殺人戒,很牽強。可是依我的邏輯,又沒有具體的戒條對應,那麽又犯了哪條戒呢。
這個問題,你應該問你自己才是。判定比丘有戒罪,卻說不清犯了哪條戒,佛陀可從沒幹這種糊塗事。
是的,如果有具體戒條對應,就沒有這些討論。
如果佛陀在突吉羅戒條裏,制定了比丘發心殺人這條戒,就沒有了這些文字交流。
請法友參看上帖回復,這些都只是個人的觀念,對錯不重要,暫時放下這些不要緊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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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hui
文章: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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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yunshui » 2010-09-28, 19:20

如果佛陀在突吉羅戒條裏,制定了比丘發心殺人這條戒,就沒有了這些文字交流。
文字表達有誤,因該是這樣的:

如果佛陀在眾學戒法(突吉羅)的戒條裏,制定了比丘“不得發心殺人、應當學”這條戒,就沒有了這些文字交流。

參考資料:

“名突吉羅者,如律本雲惡作惡說也。分身口業故有斯目。明了論中二業一名,俱為惡作,身口為非,無非鼓動故也。’又名式叉伽羅尼,義翻曰應當學,又稱百眾學,此戒名微細而難犯,當能學習,故雲學。其戒品數多,故雲眾。其中(二百五十戒中)但列舉百戒,故雲百。蓋突吉羅之名就過之邊而言,式叉伽羅尼之名就行之邊而言也。”
FROM:【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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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文章: 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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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Dogbert » 2010-09-28, 20:07

「偷羅遮觸犯將構成波羅夷、僧殘而未遂之諸罪」是你說的,那麼犯了不殺人戒未遂的罪,到底是犯了什麼戒?答案就在你引用的字典裡不是嗎?

六部主要律典都說殺人的比丘,殺死得波羅夷,沒殺死得偷蘭遮,跟你引用的字典說法一致不是嗎?都寫得一明二白了還推理什麼?

另外,比丘戒律不是只有表面上這兩百多條,還有一些是散落在各條戒律中而沒有列在這些主要戒條中,發心殺人突吉羅就是其一,所以不是佛陀沒制,是你不知道還有這種零散的戒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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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hui
文章: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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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yunshui » 2010-09-29, 10:00

「偷羅遮觸犯將構成波羅夷、僧殘而未遂之諸罪」是你說的,那麼犯了不殺人戒未遂的罪,到底是犯了什麼戒?答案就在你引用的字典裡不是嗎?
六部主要律典都說殺人的比丘,殺死得波羅夷,沒殺死得偷蘭遮,跟你引用的字典說法一致不是嗎?都寫得一明二白了還推理什麼?
1)「偷羅遮觸犯將構成波羅夷、僧殘而未遂之諸罪」這句話不是我說的,引用於佛學詞典,前面已帖。
2)比丘殺人未遂,到底是犯了什麼戒?這是我個人的疑惑,依律文說是偷蘭遮,可是又沒有具體的戒條可以參照。但我不會就這樣認同此時比丘就犯了不殺人戒。
律典是說的很清楚,比丘沒殺死人得偷蘭遮(不是波羅夷),只有波羅夷才和犯不殺人戒對應。
比丘戒律不是只有表面上這兩百多條,還有一些是散落在各條戒律中而沒有列在這些主要戒條中,發心殺人突吉羅就是其一,所以不是佛陀沒制,是你不知道還有這種零散的戒條。
這是一個很好的解說,到底是不是這樣放在一邊。
如果佛陀真的有說“發心殺人突吉羅”這條戒,那我的立場並沒有偏離。
因為我認為突吉羅、偷蘭遮、波羅夷三者不能等同。比丘犯了不殺人戒,不會出現三種不同程度的戒罪,不會出現三種處理方式,就一種方式----驅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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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文章: 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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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Mahanama » 2010-09-29, 11:09

yunshui 寫:比丘殺人未遂,到底是犯了什麼戒?這是我個人的疑惑,依律文說是偷蘭遮,可是又沒有具體的戒條可以參照。但我不會就這樣認同此時比丘就犯了不殺人戒。
你不是疑惑,而是糊塗。白紙黑字的東西,硬說沒有具體的戒條可以參照,這叫睜眼說瞎話。
yunshui 寫:律典是說的很清楚,比丘沒殺死人得偷蘭遮(不是波羅夷),只有波羅夷才和犯不殺人戒對應。
比丘殺人未遂得偷蘭遮沒錯,但波羅夷才和犯不殺人戒對應就只是你的自說自話了。波羅夷、偷蘭遮...等等都是犯戒的效果,只是輕重有別,你認為別人都看不懂律典嗎?
最後由 Mahanama 於 2010-09-29, 12:48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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