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始佛法之中的一個概念、或一個命題開設一個主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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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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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ahanama » 2008-04-07, 06:35
lkjh 寫:如果我沒記錯,我的高中解剖課老師是用人家殺好的青蛙,我想校長有意見的話,校內的高中佛學社第一個抗議,法官可以到廢除死刑的地區去或轉當書記官等。
如果你是隨時可能參與圍捕通緝犯的刑事警察,想必你也會辭職或請調內勤,把壞人留給別人當,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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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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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lkjh » 2008-04-07, 07:06
Mahanama 寫:如果你是隨時可能參與圍捕通緝犯的刑事警察,想必你也會辭職或請調內勤,把壞人留給別人當,是吧?
刑事警察也是被教導不要射擊人身重要部位,不須要起殺意犯殺戒.還是你認為佛教徒警察可以射殺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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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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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ahanama » 2008-04-07, 07:39
lkjh 寫:Mahanama 寫:如果你是隨時可能參與圍捕通緝犯的刑事警察,想必你也會辭職或請調內勤,把壞人留給別人當,是吧?
刑事警察也是被教導不要射擊人身重要部位,不須要起殺意犯殺戒.還是你認為佛教徒警察可以射殺通緝犯?
不要射擊人身重要部位,那是在阻止人犯逃跑,通常射擊腿部。如果歹徒手上有槍,又毫無顧忌地開槍拒捕,情況就不一樣了。你的心慈手軟,很可能讓歹徒脫逃,更糟的是還可能連累無辜的民眾挨槍。結果是你成了失職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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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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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lkjh » 2008-04-07, 08:01
Mahanama 寫:結果是你成了失職的警察。
你都還沒回答我的問題,我就成了失職的警察了。這可不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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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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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ogbert » 2008-04-07, 11:28
假設不以「戒相」為準,那就只剩「自由心證」法,事實上,更是毫無標準可言,即可以寬,也可以嚴,完全視人而定。
我想任何宗教都有一套他們的「標準」,有標準其實沒什麼特別的意義。
有標準不等於按照這個標準就得到正確的結果,我們不能因為犯戒與否不容易掌握,就拿出一個有問題的「戒相」當作判斷標準。
如果你反對自由心證,那你更應該反對一個有缺陷的標準。在我看來,不管是「戒相」推論出來的結果,還是自由心證的的結果,都有再討論的必要。
不要因為我批評「戒相」就把我戴上「自由心證、即可以寬、也可以嚴、完全視人而定」的帽子,如果你在乎戒律,你就應該理性面對「戒相」推論出錯誤結論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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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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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ogbert » 2008-04-07, 11:48
lkjh 寫:沒有啊
經文:
又有七種。一者己想。謂是己物二者同意。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三者暫用。不久即還本主四者謂無主。不知此物有人攝屬五狂。六心亂。七病壞心 。此七者取物無犯。
我想的是到了[同意/親厚想]的程度,你想的可能是其他的,這個就不多說了。正本清源的說,盜戒以六緣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盜心。四興方便取。五直五錢。六離本處
七種無犯都是沒有盜心,所以當然不犯戒啊。所以說戒律不會出錯,因果法則沒有例外,而戒律與因果法則是密不可分的。
這裡的戒律沒錯但是卻證明了戒相錯了不是嗎?這不就是個例外嗎?你貼的經文跟我先前說的意思還不是一樣嗎?
按照戒相來說,當你知道這是有主之物,對方並未同意給予你使用,而你卻想要拿來用,而且也真的用的,這樣樣符合戒相的條件。也就是實實在在的「不予取」,但是「不予取」等於「犯不予取戒」嗎?
而且你說「沒有盜心,所以當然不犯戒」實際上也是錯誤的。此段經文說「二者同意。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例外。
那如果我沒有盜心,但是「二者不同意。素相不親厚。聞我用時。其心不歡喜」還是犯戒不是嗎?怎麼可以說「沒有盜心,所以當然不犯戒」呢?
至於什麼業報不是我要討論的重點,那些就不用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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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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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ahanama » 2008-04-07, 12:45
lkjh 寫:Mahanama 寫:結果是你成了失職的警察。
你都還沒回答我的問題,我就成了失職的警察了。這可不大好。
佛教徒警察能否射殺通緝犯?這個問題的答案要視情況而定,在全無背景的情形下,討論這個問題無甚實益。如果不做個案推理,將不殺生當成一個絕對的原則,那麼立論者應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法。不射擊人身要害,這在緝捕危害性不大的歹徒時,沒有什麼問題;面對持有槍械的亡命之徒時,這樣的說法沒有多大的可行性;如果遇上恐怖分子劫機,治安人員受命去搶救人質時,更沒有一絲一毫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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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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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ahanama » 2008-04-07, 12:58
lkjh 寫:法官可以到廢除死刑的地區去或轉當書記官等。
如果說警察在沒有殺心、不射擊要害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槍枝,為何法官不能在沒有殺心、秉公審理的前提下,判處被告死刑?如果說槍法失準導致的誤殺不犯戒,那麼被告被判處死刑,也能上訴;縱然三審定讞,死刑的執行命令是由法務部長批準,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不干法官的事,何況被告也有可能獲得大赦、特赦,判死刑未必就是死定了。你還要建議法官改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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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ceci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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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peacecila » 2008-04-07, 17:14
Dogbert 寫:
不要因為我批評「戒相」就把我戴上「自由心證、即可以寬、也可以嚴、完全視人而定」的帽子,如果你在乎戒律,你就應該理性面對「戒相」推論出錯誤結論的事實。
只是說出了一個「事實」,你怎會連想到我在批評你呢?更何況,我根本也不覺得你在批評「戒相」,我覺得你也只是講出了一個「事實」--這「戒相」的問題我以前倒是真的批評過。討論時,不要有太多多餘的個人情緒想像,這會使得在討論時,你會誤會我針對你進行批評。
那就別談「戒相」,就說明經律與佛陀的態度,讓遇到困擾的法友們自己處理吧!也許他們在學習佛法後再與專業結合,會發展出不同於一般人看待事情的角度,而找到釋懷與能夠有效處理迷惑的方式。
我倒是真的希望每個人在自己的職業或專業領域上若遇到與戒律有所衝突的事件時,能夠自己找到智慧的解套方式,不要傻傻地自認委曲、破戒、長期心情不安…什麼、什麼的。但若真有所不善之處,倒也不好扭曲事實。如果能像我國中時那位生物老師那樣,自己找到解套的方式,這樣是再好不過了。也許真有那種十分認真的生物老師,真的讓國中的孩子每個人都帶一隻青蛙來「認真」地解剖,還能將課堂管理良好。如果師生都並不覺得困擾,以世俗法來說,又有什麼關係呢?即便那時候我已經開始學習佛法,但若學校強迫要這麼做,大概還是會屈服吧,戒律先擺一邊再說,因為那時對戒律也沒什麼深刻的認識,但現在這種年紀,如果要我這麼輕易屈服--那最好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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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ceci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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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peacecila » 2008-04-07, 17:22
Mahanama 寫:lkjh 寫:法官可以到廢除死刑的地區去或轉當書記官等。
如果說警察在沒有殺心、不射擊要害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槍枝,為何法官不能在沒有殺心、秉公審理的前提下,判處被告死刑?如果說槍法失準導致的誤殺不犯戒,那麼被告被判處死刑,也能上訴;縱然三審定讞,死刑的執行命令是由法務部長批準,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不干法官的事,何況被告也有可能獲得大赦、特赦,判死刑未必就是死定了。你還要建議法官改行嗎?
就說「薑還是老的辣」!
善哉!善哉!
其實,佛法原則擺在那邊,各行各業能確實地認識佛法,自會依照佛法而發展出他們的處理方式,實在犯不著為別人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