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男為何不能出家?
發表於 : 2005-11-03, 23:19
如題。(註:不能男就是性功能有障礙的男子)
我把不能男分為三大類:《四分律》把黃門分成五種:生黃門、犍黃門、妬黃門、變黃門、半月黃門。
《十誦律》卷21也說到五種大同小異的「不能男」:生不能男、半月不能男、妬不能男、精不能男、病不能男。
《摩訶僧祇律》卷23也說到六種「不能男」:生、捺破、割却、因他、妬、半月。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3和卷12,也說到了兩種黃門:扇搋(ṣaṇḍha)和半擇(迦)(paṇḍaka 或 kaṇḍāka)。
綜合以上各種異說,我們可以把它們歸納為下面的圖表:
美國佛教學者 Leonard Zwilling,曾依黃門一詞的梵文──paṇḍaka,作了考證,發現黃門一詞的梵文字共有五種涵義:
(1)性能力不足者(閹人);
(2)窺淫狂;
(3)只在每月的十四天才具有性功能者;
(4)藉吸吮他人陽具而達到性高潮者;
(5)需藉由特殊管道或詭技才能滿足性需求者。
-- 楊惠南教授
得人身﹐進而聞思修﹐進而出家﹐是天下間最可喜的事了。如是我聞:一時,佛住獼猴池側重閣講堂。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譬如大地,悉成大海。有一盲龜,壽無量劫,百年一出其頭。海中有浮木,止有一孔,漂流海浪,隨風東西。盲龜百年一出其頭,當得遇此孔不」?
阿難白佛:「不能,世尊!所以者何?此盲龜若至海東,浮木隨風或至海西,南、北、四維,團遶亦爾,不必相得」。
佛告阿難:「盲龜浮木,雖復差違,或復相得;愚癡凡夫漂流五趣,暫復人身,甚難於彼。所以者何?彼諸眾生不行其義,不行法,不行善,不行真實,展轉殺害,強者凌弱,造無量惡故。是故比丘!於四聖諦未無間等者,當勤方便,起增上欲,學無間等」。
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 雜阿含經
我認為﹐不能男不能出家這課題是屬于上述的第二種戒法﹐即指那些為了僧團和合、為了增長僧人信心和道業,而制定的佛門內規。也就是說﹐已制定的戒條,在不同時空的轉移下,可以廢止、增訂或修改。首先,佛陀制定戒律的原則是:隨犯隨制──隨著弟子有所犯行,而後制定相關戒條。《僧祇律》卷1說:「如來不以無過患因緣,而為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大正藏》22:227c)也就是說,只有在弟子犯了過錯的情形下,佛陀才會為他們制定戒律。這是佛世時,戒律之所以制定的原則──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
其次,佛陀允許「隨方毘尼」的存在,亦即:已制定的戒條,在不同時空的轉移下,可以廢止、增訂或修改。《五分律》卷22即說:「雖是我(佛)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大正藏》22:153a)
律典中的戒律不出下面兩大類:(1)合於一般世俗德性和法律的戒條;(2)佛門內規。這兩類戒律,正是《善見律毘婆沙》卷6所說的兩種戒法:
戒有二法,一者世間自然罪,二者違聖人語得罪。若心崇於惡法者,即是世間自然罪法。餘者如來所結戒罪,於世法隨制,以繼結,令堅固。(《大正藏》24:715c)
其中,第一種戒法──「世間自然罪」,指殺、盜、淫、妄等一般世俗道德和法律所認定的犯罪行為。而第二種戒法──「違聖人語得罪」,則指那些為了僧團和合、為了增長僧人信心和道業,而制定的佛門內規。
-- 楊惠南教授
《四分律》卷35曾有這樣的一段描述: 爾時有黃門……受具足戒已,語諸比丘言:「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比丘答言:「汝滅去、失去,何用汝為?」彼復至守園人及沙彌所語言:「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守園人、沙彌語言:「汝滅去、失去,何用汝為?」彼黃門出寺外,共放牛羊人作婬欲事。(《大正藏》22:812b-c)
《十誦律》卷21也說到這樣一個不能男: 佛在王舍城,是時,跋難陀釋子,與不能男出家。是人夜捫摸諸比丘,諸比丘驅出。到比丘尼邊,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邊,皆捫摸諸比丘尼、學戒尼,諸沙彌、沙彌尼盡驅出。諸居士入僧坊內宿,亦捫摸諸居士。(《大正藏》23:153b)
《摩訶僧祇律》卷23,則有內容更加不同的描述: 諸比丘夜房中眠,有人來摸索脚、摸索脾腹,復至非處。……問言:「汝是誰?」答言:「我是王女。」復問:「云何是女?」答言:「我是兩種,非男非女。」……諸比丘以是因緣,往白世尊。佛言:「是不能男。」(《大正藏》22:417c)
《四分律》記載於卷35〈受犍度〉(之5): 爾時,有黃門來至僧伽藍中,語諸比丘言:「我欲出家受具足戒。」諸比丘即與出家受具足戒。受具足戒已,語諸比丘言:「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比丘言:「汝滅去、失去,何用汝為!」彼復至守園人及沙彌所語言:「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守園人、沙彌語言:「汝滅去、失去,何用汝為!」彼黃門出寺外,共放牛羊人作婬欲事。時諸居士見已,譏嫌言:「沙門釋子,并是黃門!中有男子者,共作婬欲事!」時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言:「黃門於我法中無所長益,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出家受具足戒,應滅擯。」(《大正藏》22:812b-c)
《五分律》卷17,則這樣規定黃門不可出家受戒: 爾時,諸比丘度黃門,與受具足戒。便呼諸沙彌及守園人,共作不淨行。出外見人亦如是。諸白衣見,譏訶言:「沙門釋子度諸黃門,必當共作不淨事。此輩無可度、不可度!」乃至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亦如上說。受具足戒時,應先問:「汝是丈夫不?」二根亦如是。(《大正藏》22:117c-118a)
而《摩訶僧祗律》卷23,則對禁止黃門(不能男)受具足戒的事例,做了底下的記錄和說明: 爾時,諸比丘房中眠,有人來摸索髀腹,復至非處。比丘欲捉取,便走出去,復到餘處,堂上溫室,處處如是。……有一比丘作是念:「我今夜要當伺捕捉取。」是比丘至暮,先眠伺之。諸比丘眠已,復來摸索如前,即便捉得,作是語:「諸長老!使持燈來。」來已,問言:「汝是誰?」答言:「我是王女。」復問云:「何是女?」答言:「我是兩種,非男非女。」復問:「汝何故出家?」答言:「我聞沙門無婦,我來欲為作婦。」諸比丘以是因緣,往白世尊。佛言:「是不能男。不能男有六種,何等六?一者生;二者捺破;三者割却;四者因他;五者妬;六者半月。……是中,生不能男、捺破不能男、割却不能男,此三種不能男,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者,應驅出。因他不能男、妬不能男、半月不能男,是三種不能男,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者,不應驅出。後若婬起者,應驅出。是六種不能男,不應與出家。若度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是名六種不能男。」(《大正藏》22:417c-418a)
《十誦律》卷21對黃門或不能男的描寫和限制: 佛在王舍城,是時,跋難陀釋子與不能男出家。是人夜捫摸諸比丘,諸比丘驅出。到比丘尼邊,式叉摩尼[33]、沙彌、沙彌尼邊,皆捫摸諸比丘尼、學戒尼,諸沙彌、沙彌尼盡驅出。諸居士入僧坊內宿,亦捫摸諸居士。諸居士言:「沙門釋子中,有不能男出家,與受具足。」一人語二人,二人語三人,惡名流布,遍王舍城。……佛以是因緣集僧。集僧已,佛知故問跋難陀:「汝實爾不?」答言:「實爾,世尊!」佛種種因緣訶跋難陀:「何以名比丘,與不能男出家!」佛種種因緣訶竟,語諸比丘:「從今不能男不應與出家受具足。若與出家受具足,得突吉羅罪。」佛言:「有五種不能男,何等五?一、生不能男;二、半月不能男;三、妬不能男;四、精不能男;五、病不男。……生、半月、妬、精不能男,是四種不能男,不應與出家受具足。若出家受具足,應滅擯。何以故?不能男不生我善法比尼故。是病不能男,先出家受具足已,若落、若朽爛、若虫噉、若不動,聽住。雖不動,若捨戒,還欲出家受具足,不應與出家受具足。若與出家受具足,應滅擯。何以故?病不能男不生我善法比尼故。」(《大正藏》23:153b-c)
《四分律》卷35還說到「變形」等問題: 爾時,有一比丘變為女形,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聽以先受具足戒年歲和尚阿闍梨,送置比丘尼眾中。」爾時,有一比丘尼變為男子形,諸比丘尼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聽即以先受戒年歲和尚阿闍梨,當安置比丘眾中。」爾時,有一比丘變為男、女二形,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爾時,有一比丘尼變為男、女二形,諸比丘尼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爾時,有比丘被賊截其男根并卵,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為惡獸嚙男根及卵,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業報因緣,男根自落,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自截其男根,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大正藏》22:813b-c)
-- 楊惠南教授
在《四分律》卷35這段和男、女生殖器官有關的引文中,可以大分為三部分:首先是男形變女形(男性生殖器變成女性生殖器),以及女形變男形(女性生殖器變男性生殖器)的「變形」問題。在這兩種情形下,都不「滅擯」,變形者仍然可以在僧團中繼續過出家生活。不過必須由原來居住的比丘僧團,改居住於比丘尼僧團;或由原來居住的比丘尼僧團,改居住於比丘僧團。其次,如果不是自己截去男性生殖器的比丘,而是被盜賊、野獸,或由於「業報因緣」(可能包括生病或意外),而截去男性生殖器的比丘,也不「應擯」。只有在第三種情形下──自己截去男性生殖器的比丘,才會遭到「滅擯」的懲罰。
制定這些戒規的本意,律典中雖然沒有說明,但其實極為清楚:那些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先天的或後天的),而失去男性生殖器的黃門比丘,仍然可以留在僧團當中;只有自己故意截去男性生殖器的黃門比丘,才會遭到逐出僧團──「滅擯」的懲罰。佛陀制定這些戒規的本意,顯然旨在防止比丘自截男根的風氣。另外,第一類有關變形的規定,還有其他用意:對原來所住僧團中其他僧人來說,變形者已是異性。這時如果繼續留住原僧團,一者防礙變形者不淫戒的持守,二者也防礙了原住僧團其他僧人不淫戒的持守。因此,變形者必須改住於和他(她)同性的團僧。
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佛陀制定這些戒規的目的,並不是把這些黃門視為罪惡,以致不可留在僧團當中;而是為了維持僧團的清淨,也為了防止自截男根的風氣,因此制定了這些戒規。
-- 楊惠南教授
各部廣律對黃門或不能男的描寫和規定,有極大的差異;這意味著黃門或不能男不可出家受戒的因緣,可能都是後造的。
-- 楊惠南教授
Erich Frauwallner 即以為:佛陀制定禁止各類人士出家受戒的事緣,「仍不能視之為真實之事件;頂多僅有一件可能是事實,亦即是佛陀准許其弟子羅睺羅(Rāhula)進入僧團之故事[38]」。(Frauwallner 1992:84) Erich Frauwallner 甚至以為:各部廣律當中的「犍度篇」,都來自同一版本;這一版本的作者,為了讓這一原始律典具有和婆羅門教的四《吠陀經》相同的權威,因而模仿四《吠陀經》的體裁,「將每一戒條均作為佛陀金口宣說處理。透過加入各項傳說,使其解釋像婆羅門典籍一樣的充滿生動而有真實感」。(Frauwallner 1992:68) Erich Frauwallner 並沒有特別評論黃門或不能男不可出家受戒的因緣故事,但依照他的說法推論,這些因緣故事或許也是這麼來的,其可信度也因而大打折扣。
-- Erich Frauwallner
從以上的律典引文看來﹐不能男被排斥的理由是:(甲) 生理缺陷﹐心理正常 --> 仍是男人 ( 性無能)
(乙) 生理正常或缺陷﹐心理反常 --> 非男 ( 同志)
(丙) 雙重生理 --> 非男 ( 陰陽人)
關於第一點,我雖有一些看法,但還待整理。至於第二點,我認為比丘殺人與殺畜生在律制上有不同的處置,這一點就證明了佛陀並未主張眾生平等。dragonball 寫:如果摩訶男法友不介意﹐可否提供您的看法:
1. 不能男不生我善法比尼故
2. 『眾生皆平等』並非正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