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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 慈悲不殺
佛陀告誡我們,生命對每一個眾生都是寶貴的,眾生都具有強烈的求生願望,都愛惜自己的生命。對於我們人類來說,每一個人都有求生存的權力,並且當我們活著的時候都應有安全感,這是人權最基本的要求。在任何一個社會中,如果我們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我們才能安心工作,生活幸福,社會也因此向前發展,變得繁榮富強。反之,如果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們就會整天覺得不安全,隨時隨地都有危險,朝不保夕,生活在這樣極度恐懼與動盪不安的社會環境中,我們想到的第一個問題是如何才能活著,主要的精力自然都放到求生存方面去了,又怎能安心工作?!這樣的社會怎麼能得到發展?!所以生存的第一基本條件是生命安全,因為人們愛惜自己的生命重於世界上任何一件東西,甚至是自己的妻兒。所以佛陀把「不殺生」放在第一位。
(一) 制戒因緣
據《四分律》卷二、《十誦律》卷二、《善見律》卷十、《摩訶止觀》卷九以及《雜阿含經》卷第二十九記載,佛陀在金剛聚落跋求摩河側薩羅梨林中, 為諸比丘說不淨觀,讚歎不淨觀言:「諸比丘修不淨觀,多修習者,得大果大福利。」說法後, 佛告諸比丘, 他欲於一奢能伽羅林中二月坐禪,「汝諸比丘勿使往來,唯除送食比丘及布薩時。」所有的比丘,遵照佛陀的吩咐,半月內,除送飯給佛陀的比丘外,沒有人打擾佛陀的靜修。
在佛陀靜修期間,有些比丘在修不淨觀時,因為缺少佛陀及時的指導,出了問題。他們見到自己的身體是如此的無常、骯髒,由此對自己的身體感到羞慚、厭惡,覺得生不如死,再加上外道魔神的誘惑,「極厭患身,或以刀自殺,或服毒藥,或繩自絞,投巖自殺,或令余比丘殺。」有些比丘來到鹿林梵志子所,對鹿林梵志子說:「賢首!汝能殺我者,衣缽屬汝。」在魔神的鼓動下, 「鹿林梵志子即以利刀殺彼比丘,次第乃至殺六十人。」
等佛陀從靜修中出來,於十五日為諸比丘說戒時,發現出席布薩的比丘人數明顯減少, 「比丘轉少、轉減、轉盡。」當阿難報告佛陀,在魔神的引誘下,諸比丘因修不淨觀而引發自殺、他殺事件後,佛陀因而制定了「不殺生」戒:「若比丘手自殺,人斷其命,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
(二)
不殺生戒的定義
「若比丘,若人若似人,若自殺,若與刀藥殺,若教人殺,若教自殺,譽死贊死:『咄!人用惡活為?死勝生!』作是心隨心殺,如是種種因緣,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
任何比丘,如果故意自殺、殺害他人,或讚歎死亡之美,或以死勸導他人說: 「死勝於生」,就犯了波羅夷不共住之罪。由此可見,戒律訂立之初,不殺生戒僅是對人而言,即不殺人。這顯示了佛教是以人為本的宗教。隨著時間的流逝,不殺生戒被擴展到不殺動物和毀損植物。在巴利文《中阿含》第九十八經Vasettha Sutta中,佛陀把生命存在的形態分為三種:植物、動物和人類。具體地說,不殺生戒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內容:
1、不殺人
犯了殺人罪,戒律中稱為「波羅夷罪」(極重罪),是戒律中的根本大戒,是不通懺悔的。對出家眾來說,處罰的方法是「不共住」。這是佛教戒律中最嚴厲的懲罰,又叫做「斷頭刑」。如果出家人犯了殺人罪,他便自動失去比丘(比丘尼)的資格,所以不許他在僧團中共住。如果遇到不自覺的比丘犯了這條戒仍隱藏在僧團中,一經發現,他會被立即驅逐出僧團。因為他已失去比丘身份,也就無資格繼續在寺院內居住,接受人天供養。若在家的優婆塞、優婆夷犯了殺人罪, 那麼他們的優婆塞、優婆夷資格便自動失去。
殺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知是人,二、預謀而有殺念,三、殺死;否則,叫做傷害或過失,不構成殺人罪。至於被害人,則不論年齡、貴賤,不論成形或未成形、有知或無知,凡被肯定是人者,皆不可殺。
也許有人會問,殺害別人固然有罪,那麼自殺有沒有罪過呢?在法律上對於自殺雖不加以定罪,但是佛教則認為,自殺不僅是愚癡的行為,並且是罪惡的行徑,因為個體的生命不僅僅屬於自己所有,我們的生命既然由父母、家族、社會眾緣所成就,就應該回饋於大眾,豈可私自毀滅!何況自殺以後不僅無法解決原來的問題,而且還犯了殺業,終究不能如願獲得解脫,反而容易墮入惡道,既如此又何必作賤自己的寶貴生命呢?!
2、不殺動物
後來佛陀進一步要求在家、出家二眾,不僅不能殺人,也不能殺害動物。但跟殺人不一樣的是,如果學佛人殺死蟑螂、蚊蟻等,是犯突吉羅(輕垢罪),屬於惡作,可以通過懺悔而重新獲得清淨。
《四分律》云:「爾時世尊在捨衛國祇樹給孤獨園,時六群比丘取雜蟲水而飲用,諸居士見已皆嫌責言:『此沙門釋子無有慈心,殺害蟲命,外自稱言我修正法,如今觀之何有正法?乃取雜蟲水用。』」佛陀以此因緣,而制如下戒條:「若比丘飲用雜蟲水者波逸提。」《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亦云:「時毗捨離阿(少+兔)耶住處下濕,多蚊虻蒸熱,諸比丘患之。佛言:『聽蓄扇拂。』 諸比丘用馬尾作拂殺蟲。佛言:『不聽用馬尾作拂,犯者突吉羅。』」同戒本記載:「有比丘殺獼猴,以似人,生疑問佛,佛言:『奪畜生命犯波逸提。』」
在很多的經典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描述殺生的情形:兩手沾滿鮮血,非常殘忍地、毫無慈悲之心地傷害或殺死無辜的生命。這裡通常指殺害動物。對出家人而言,若殺害任何動物,處罰的方法比殺人罪稍輕,雖然不是把他逐出僧團,但其作為比丘本應享有的權利會受到限制,不但不得為他人依止,更不得收徒弟,也沒有資格檢舉他人的過失。對在家人來說,佛陀在八正道中明確指出,佛教徒不可以經營屠宰業。這就明確告訴我們,故意殺害動物,不管是誰,不管以何種理由,都犯了殺戒。
也許有人會問,殺一個毫無還擊能力的弱小動物,毫無危險,何必大驚小怪的。其實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小時虐待動物,成人後就變成殺人魔王。更糟糕的是有些人做了惡事,不但沒有羞恥慚愧心,還沾沾自喜、洋洋得意。...[有關國家與政治立場言論,只得論述情況,不得具名,OBA版主刪除]....因此我們切莫因為一時的邪知邪見,把微小的罪過演化成萬劫不復的重大罪孽,留下千古的遺憾!
3、不得損害植物
《五分戒本》云:「若比丘殺眾草木,波夜提。」由此可見, 佛戒比丘不可砍伐草木。 正因為如此,我在斯里蘭卡求學時,看到每天清晨,比丘們只能從地上撿拾鮮花供佛,而沙彌則可以摘取鮮花供佛。不少人因此而鼓吹「食蔬也是殺生」的論調,顯然沒有弄清楚佛陀要求比丘不得損害植物的真實含義。
佛教所講的戒殺是指殺害有情識的眾生,通常指人和動物,因為他們有求生惡死的意欲,如受到傷害或面臨死亡,會引起恐怖、苦痛,從而引發怨恨、憤激、敵對的行為;草木則屬於無情識的眾生,雖也有繁殖、營養等生命現象,但受到傷害時,僅僅有物理的反應,而不會有心識上的反應。如砍伐草木時,不會引起人與草木之間相互仇恨的敵對行為,砍伐者也不會因砍伐草木而招致業報。所以佛法所說的殺生,重點強調對方是否有心識上的反應,會不會因此引起相仇相敵的因果報應。從這種意義上講,佛教中所講的殺生,主要是指殺害人和動物。佛陀之所以要求比丘不得毀壞植物,是因為古印度傳統認為,低級的鬼神依草附木,以草木為庇護;為了慈悲鬼神,不使鬼神生瞋恨心,故不去破壞其居處,因而佛陀要求比丘不得砍伐草木。而對在家信徒而言, 佛陀只要求他們不得任意毀壞植物。
總而言之,命根為一切生靈最寶貴的東西,佛教中所講的不殺生戒被解釋為不斷絕一切生靈的命根,而令其享盡天年。一切生靈包括人類、動物和植物,其中以不殺人和動物為其核心,同時不得任意毀壞植物。從這種意義上講,若能守持不殺生戒,所有生命形態就都能得到保護。覺知苦因源於對生命的摧殘, 身為正信的佛子,理應培養悲心,學會保護一切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