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 (共 2 頁)
戒律疑惑
發表於 : 2008-02-17, 20:20
由 devotional
初果一书所针对女人立场的不邪淫戒中,不能侵犯的男人如何界定?那里没有详细说明。只说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彼此有感觉,但是这男人和她并不适配,那么他就是她所不能侵犯的人。那么适配的定义是什么?
针对于外遇问题。假设女人不能行房而同意某居士出去解决,而除了职业妓女之外,是否外遇只要是20种女人之外就不犯五戒?是否如此意思呢?五戒公案引用了离婚妇或者寡妇。
那么如果是有金钱交易的二奶呢?是否可判断同职业妓女一样呢?还是除了20种女人之外呢?
發表於 : 2008-02-18, 00:42
由 theta
可否請 devotional 法友使用繁體中文?
因為末學看不懂簡體中文
.
發表於 : 2008-02-18, 10:01
由 lxd127
我來幫忙轉換一下:
初果一書所針對女人立場的不邪淫戒中,不能侵犯的男人如何界定?那裏沒有詳細說明。只說如果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彼此有感覺,但是這男人和她並不適配,那麼他就是她所不能侵犯的人。那麼適配的定義是什麼?
針對於外遇問題。假設女人不能行房而同意某居士出去解決,而除了職業妓女之外,是否外遇只要是20種女人之外就不犯五戒?是否如此意思呢?五戒公案引用了離婚婦或者寡婦。
那麼如果是有金錢交易的二奶呢?是否可判斷同職業妓女一樣呢?還是除了20種女人之外呢?
發表於 : 2008-02-19, 20:53
由 devotional
如果各位法友也不了解的话,那么没有关系。在下所问的没有人回答的问题,也请各位版主删除吧!谢谢各位版主。
發表於 : 2008-02-19, 22:03
由 Mahanama
據我所知,「適配」一詞並非律藏的用語;倘若它是「初果」的作者所創設,理應由原創人定義之。
發表於 : 2008-02-19, 23:01
由 peacecila
那麼如果是有金錢交易的二奶呢?是否可判斷同職業妓女一樣呢?還是除了20種女人之外呢?
只要不是二十種人女就行了,重點並非是金錢交易與否?舉例說,如果是年幼尚未成年的「父母守護女」,但不知道什麼原因卻從事性交易的工作或兼差打零工,這樣還須要考慮金錢交易的問題嗎?很明顯,這就是屬於犯戒的對象。由於受到性慾所迷惑,在家居士考慮戒律的時候常常會顯得頭腦不清楚,所以為什麼須要受教於獨身清淨的僧侶就是因為這樣。
至於在家女居士方面,由於古代婦女缺乏自主權,經典從未見過相關的記載,某次與某位版主討論時,當時他說讀過的律論中提到,是將二十種人女改成二十種人男,作為在家女居士的持戒版本。這可能是後世針對時代的變遷,所提出的相關建議。
另外,也要考慮相關的地方法律問題,這牽涉到「戒守護」的層面,光只是考慮犯不犯戒,有時候就會突顯出戒律的漏洞。找到不屬於「二十種人女」的外遇對象(或者說是「二奶」)雖然不犯戒但當地法律卻不允許的狀況下,最好還是要先跟家人溝通清楚,免得惹出無窮禍患,話說回來,既然不滿足於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又何必結婚呢?
二十種人女並不考慮是否已先有「婚配對象」(譬如,已經有了一位妻子或已經有了女朋友)。所以,無須問妻子或女朋友同不同意,這是個人行為克制的問題,但還是要注意的當地法律同不同意?!這非常重要。
發表於 : 2008-02-19, 23:22
由 peacecila
初果一書所針對女人立場的不邪淫戒中,不能侵犯的男人如何界定?那裏沒有詳細說明。只說如果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彼此有感覺,但是這男人和她並不適配,那麼他就是她所不能侵犯的人。那麼適配的定義是什麼?
這樣的回答並不意外,因為初果的寫作,還是要參考經典或相關高僧大德的著作,由於不見於經載,相關的建議也只見於律論,當然,只能謹慎地回答。「二十種人女」也只在漢譯「中阿含經」結集的年代才出現,相關的記載見於:
「
(一二八)中阿含大品優婆塞經第十二(第三念誦)
……
復次。舍梨子。白衣聖弟子離邪婬.斷邪婬。彼或有父所護。或母所護。或父母所護。或兄弟所護。或姐妹所護。或婦父母所護。或親親所護。或同姓所護。或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及有名雇債至華鬘親。不犯如是女。彼於邪淫淨除其心。白衣聖弟子善護行。此第三法。
……
」
雜阿含1044經的記載最簡略:
「
爾時。世尊告婆羅門長者。我當為說自通之法。諦聽。善思。何等自通之法。謂聖弟子作如是學。我作是念。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生。不樂殺生。如上說。我若不喜人盜於我。他亦不喜。我云何盜他。是故持不盜戒。不樂於盜。如上說。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婦。是故受持不他婬戒。如上說。我尚不喜為人所欺。他亦如是。云何欺他。是故受持不妄語戒。如上說。我尚不喜他人離我親友。他亦如是。我今云何離他親友。是故不行兩舌。我尚不喜人加麤言。他亦如是。云何於他而起罵辱。是故於他不行惡口。如上說。我尚不喜人作綺語。他亦如是。云何於他而作綺語。是故於他不行綺飾。如上說。如是七種。名為聖戒。
」
很明顯,佛陀說了「戒律自通」之法,所以,在家弟子的授戒儀式並不是必要的儀式,重點在於從觀念上的反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而開展「戒律自覺」之道
發表於 : 2008-02-20, 06:54
由 Mahanama
peacecila 寫:至於在家女居士方面,由於古代婦女缺乏自主權,經典從未見過相關的記載,某次與某位版主討論時,當時他說讀過的律論中提到,是將二十種人女改成二十種人男,作為在家女居士的持戒版本。這可能是後世針對時代的變遷,所提出的相關建議。
我記得廣律裡也提到了二十種男人,但那是記載在禁止比丘為人作媒的那條僧殘戒的說明中。二十種女人的戒相,是把例示當成了列舉,在現代社會裡已無多大實益,試問現實生活裡哪來的軍掠婦、授水婦?同時,即使是自己的妻子也不保險沒問題;違反性自主是犯法的行為,而且實務上也認為違反配偶的意願而強行同房是有罪的。這在戒律上來說,已經是有鞭罰恐怖了。
Re: 戒律疑惑
發表於 : 2008-02-20, 10:10
由 Honesty
devotional 寫:初果一書所針對女人立場的不邪淫戒中,不能侵犯的男人如何界定?那裏沒有詳細說明。只說如果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彼此有感覺,但是這男人和她並不適配,那麼他就是她所不能侵犯的人。那麼適配的定義是什麼?
由適配的範圍來推測,就是以當時世俗法律道德所允許的男女歸屬範圍,在經典的時代,女性是依存男性而活,有點類似古中國傳統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類似這種世俗普遍的見解,適配與否,就是有沒有違反此類的法律道德來作為評判的依據。
若以今日的台灣道德法律面來看,只要女性具有自主意識,已成年,沒有婚約或未婚,有獨立決定自己性行為的自我認知,這樣的女性就沒有從屬於父親(男性)的問題,這目前應該已經是主流的社會共識了,也是法律面給予的保障。
若以道德面來看,若某位沒有"法律從屬"的女性已經與某位男性有訂立關於性方面的誓言或契約,類似固定的男女朋友不再找其他對象的這種誓約契約或者女性有過明確答應父親未婚前不能發生性行為......,那其他男性若已經知道有這誓約契約存在,就不能引誘並與該女子發生性行為,而只能要求該女性跟原男性聲明解除此誓約契約後,才不違反五戒。
devotional 寫:
針對於外遇問題。假設女人不能行房而同意某居士出去解決,而除了職業妓女之外,是否外遇只要是20種女人之外就不犯五戒?是否如此意思呢?五戒公案引用了離婚婦或者寡婦。
以台灣的法律來看應該是:若配偶同意(完全自願,而非強迫或威脅而來的同意),男性是可以與沒有從屬關係的女性發生性行為而不違反五戒。若配偶不同意,則外遇對象會違反刑法,男性也可能違反刑法,違反刑法是屬於嚴重的罪行了,就算五戒沒規範,也是不行的。
由道德層面來看,外遇都是違反夫妻的結婚誓約,可不能主張說五戒沒規範,就能隨意違反世俗的誓約。
devotional 寫:那麼如果是有金錢交易的二奶呢?是否可判斷同職業妓女一樣呢?
從法律上來看純粹金錢交易的話,都是一樣等同職業妓女。
但是若涵蓋道德面來看,外遇的男子若私底下有給予該二奶金錢或其他承諾,來引誘其成為二奶,私底下卻不打算履行,這就屬於犯了不妄語戒。
發表於 : 2008-02-20, 10:22
由 lxd127
“父母守護女”中的“父母”是指自己的父母還是指女方的父母呢?
如果女方父母不同意的婚事,是否就屬犯戒律呢?
“守護”是指尚在父母“監護”時期,還是指父母所不允許與之發生關係呢?
還望大家慈悲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