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古書的作者都已經死了,文章也變成「無主之物」了,所以不用擔心出版買賣有沒有偷盜的問題吧!善觀 寫:我們現在出版《道德經》是不是要給老子版權,《紅樓夢》的出版商是不是要給曹雪芹的后代版稅?這些問題好像還沒有定論吧。不知道出版販賣古代經典算不算偷盜呢。因爲好像也沒有被授權罷。
五戒
adpu 於 2003-10-4 23:09:46寫道:Dogbert 寫:但是即使買盜版光碟不犯偷盜,但是當我把光碟中的程式碼「安裝」到電腦中,這個安裝就等於是取、據為己有的動作,電腦執行的也的確是「貨真價實的 Windows XP 程式碼」,這個跟使用仿冒LV皮包是完全不同情況。
所以今天我們仍然要旗幟鮮明的反對軟件專利,或者說想法專利。只要UNIX代碼裡面只是算法專利,而不是想法專利,那就簡單地多。你那個算法牛,10秒就搞定,我們不行,我們算20秒如何?只要別像目前微軟面臨的官司一樣,叫你什麼插件都侵權。看來還沒有人申請圖像的數字表達專利,所以不用GIF,還可以有JPG,還可以有PNG。所以呢,如果LINUX有侵權,再搞一些算法,進而實現成為代碼是絕對可行的。
我們得益於許許多多的知識,其中有許多知識,我們並沒有付費,至少是沒有用買軟件這樣的方式付費。譬如說,數學發明,它是不能申請專利保護的。是數學發明的智慧含量低,比不上計算機軟件嗎?恐怕不是...Dogbert 寫:這些古書的作者都已經死了,文章也變成「無主之物」了,
作者:王小东 2003-9-1 16:53:31(摘要)
所以不用擔心出版買賣有沒有偷盜的問題吧!
我這裡說的並不是反話,我確確實實的認為盜版有理——因此這個帶有貶義的「盜」字在這裡並不完全合適,但為了尊重約定俗成的語言習慣,我還是使用「盜版」這個詞彙來概括各種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的現象。在《軟件工程師》上對軟件工程師們講盜版有理,多半不大得人心,但「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且聽我把話講完。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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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呼籲》第四章第二節:盜版有理
作者:王小東 2003-9-1 16:53:31
博客中國(Blogchina.com) 原始出處: 《我呼籲》 b12922c
我這裡說的並不是反話,我確確實實的認為盜版有理——因此這個帶有貶義的"盜"字在這裡並不完全合適,但為了尊重約定俗成的語言習慣,我還是使用"盜版"這個詞彙來概括各種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的現象。在《軟件工程師》上對軟件工程師們講盜版有理,多半不大得人心,但"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且聽我把話講完。
1.道義:誰欠誰的呀
1999年7月16日的《南方週末》刊登了薛兆豐寫的《憑什麼挑戰微軟?》一文,駁斥汪丁丁的《知識產權,壟斷利潤,反暴利法案》,以及方興東的《起來——挑戰微軟霸權》,言辭極為激烈。開篇就說:"如果一個人,既要偷東西,又要立牌坊,那他就不得不搬出很多言之不成理的東西。"可我覺得恰恰相反,薛文自己言之不成理,只是他的言之不成理比較隱蔽而已。表面上,薛文是很"言之成理"的:"到底偷東西在理不在理,到底是我們欠人家,還是人家欠我們,我覺得正直的人應該心中有數。"他這麼一說,咱們老實巴交的中國人一聽,果然覺得在理:你偷了人家的東西,還橫什麼?但細一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出他並不在理。
大家應該知道,我們得益於許許多多的知識,其中有許多知識,我們並沒有付費,至少是沒有用買軟件這樣的方式付費。譬如說,數學發明,它是不能申請專利保護的。是數學發明的智慧含量低,比不上計算機軟件嗎?恐怕不是。這點寫軟件的軟件工程師們恐怕自己心裡有數。是數學發明對於我們的生活沒有計算機軟件那麼重要嗎?恐怕也不是。簡單地說吧,計算機軟件能夠離開數學發明嗎?絕對不能。計算機軟件不僅僅大量使用老的數學知識,而且要盡量結合進最新的數學發明。只要想想CAD或各種圖像壓縮技術,還有目前電子商務最需要的加密術(高度依賴純數學)就行了。數學發明不僅對於生活很重要,而且也可以有市場:只要允許我數學發明申請專利,你軟件公司就得花大筆的錢來買。那麼,為什麼不允許數學發明申請專利呢?恰恰是因為數學領域的許多發明太重要了,如果讓它申請專利,那麼人類社會的命脈就會落入少數人手中,因此,人類社會不能允許數學申請專利。設想一下吧,如果有人把九九表申請了專利,人類社會會怎樣?沒有我的授權,你九九就不準得八十一(這當然是開玩笑)。處於同樣情況的還有部分生物學發明和許許多多的科學發現。
我舉這些例子是什麼意思呢?在知識產權的領域,並沒有薛文所說的那個到底是誰欠誰的絕對的"理"。要講絕對的理,人類的知識和智慧是高度關聯的,很難講清楚到底是誰欠誰的。那麼,為什麼我們還要給予計算機軟件產權保護呢?這個道理也很簡單:否則就沒人給我們寫軟件了(對於數學家,人類社會也絕不是不給報酬,而是換一種方式給報酬:確有貢獻的數學家,也許掙錢沒有軟件工程師多,但其生活絕對比軟件工程師舒適和優雅,因此,絕對會有才俊之士選擇去當數學家),而且,計算機軟件遠不如九九表重要,給它點保護我們也活得下去。因此,給不給計算機軟件保護,給多少保護,出發點絕不應該是什麼誰欠了誰的這種所謂的"理",而是如何才對於社會更有利。
薛文說:"我們仍然可以選擇厚著臉皮繼續偷,理由是目前偷對我們來說利大於弊。但即便是偷,我們也應該懷著歉意和謝意去偷。"我說正好相反:如果你還能夠通過賣正版軟件賺些錢的話,你也應該懷著歉意和謝意去賺。要知道,有的是比你更聰明、貢獻也更大的人,我們還沒給他這麼多錢呢(當然,也還有很多沒有你聰明、也沒有啥貢獻的人從我們這拿走了更多的錢)。目前完全不給計算機軟件保護對我們來說並非利大於弊,你就夠僥倖的了。
2.法律:三個台階和法不責眾
什麼"厚著臉皮",什麼"歉意和謝意",這些個理,說了半天,還是我們中國特色。就西方人的"現代意識"而言,根本沒有這套東西。他們就講個法,更深一步說,還要看看你能不能有效執法。這後一點在中美兩國女足這次世界盃決賽中表現得很明白:互射點球時,美國隊守門員在中國隊員出腳之前就向前移動了,這本來是犯規的(不合法的),但她試探過裁判員,發覺裁判注意不到這一點(沒有對於這一條法律的執法能力)。賽後美國隊守門員自己和美國傳媒都津津樂道,說是聰明,用足了足球比賽的規則。只要合法,或者是雖不合法你卻明擺著不能有效執法,再不符合道義,我也沒什麼"歉意和謝意",干就是了。這裡我們就再來談談法律。
據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壽步律師介紹:對於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有三個台階。
首先是"第一台階"。"第一台階"是指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不延伸到最終用戶。換言之,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是合法的(現在的大眾傳媒為了一些軟件商的利益,拚命在中國人的頭腦裡灌輸凡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皆不合法的觀念,這本身就是一種不懂法的表現)。其實,這也是對於一般著作權的保護水平:譬如,目前金庸的武俠小說的盜版甚多,印盜版的印刷廠固然是在違法,但你買本盜版金庸來讀卻完全是合法的。
由於考慮到軟件與著作權法保護的傳統作品相比確實有其不同之處,因此,有的發達國家(如日本)將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終用戶。日本在其著作權法中規定,單位明知是侵權軟件,而在業務上將其用於計算機內,視為侵權。這種保護水平即是"第二台階"。但是應當注意,即使在日本,在充分考慮到軟件特殊性的情況下,也沒有將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不分對像、不問目的地延伸到所有最終用戶。
"第三台階"是把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終用戶。壽步律師稱之為"超世界水平",因為現在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對於計算機軟件做這種水平的保護。中國有那麼一些人,對中國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了"超世界水平"的解釋,硬是把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對於軟件的保護水平推到了"第三台階"。這些人可比美國人黑多了。
再談談執法能力的問題。
前面提到的薛文曾攻擊"法不責眾"的想法,其他一些談及這個問題的文章也幾乎是異口同聲地說:這種想法是"腐朽、落後"的中國傳統意識。我要說的是又錯了:"法不責眾"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法理。這裡我想給大家介紹一個法律上非常著名的例子:美國的禁酒法。說起美國的禁酒法,這可非同小可,它是美國憲法的第18條修正案:"在合眾國以及其管轄之一切領土內禁止酒類之製造、銷售或運輸,及其為飲用之目的之進出口。"這個禁酒法,從1920年開始執行到1933年廢止,其間除了培養出一批販私酒的黑幫之外,效果十分可疑,其根本原因就是犯了"法不責眾"這一基本原理。當時就有人開玩笑說:僅要在紐約一市執行禁酒法,就需要30萬名警察;於是有人又開玩笑說,誰又能擔保這30萬名警察不犯法?要看住他們,還得需要另外30萬名警察。我們現在說起美國憲法,都是一腔崇敬之情:了不起,權威,總統犯法、庶民同罪。可美國憲法還是"法不責眾",最後不得的向"眾"屈服。順便說一句,這個"眾"只是說人不少,但恐怕不是多數,否則當時憲法第18條修正案怎麼能獲得通過呢?
那麼,在軟件保護領域這個"眾"的問題又如何呢?恐怕咱們每一個人都心裡有數。不久前我在北京大學講演,談到這個問題。我說:這裡有沒有沒用過盜版軟件的?如果有的話,請舉手。等了半天,也沒有一個人舉手,最後有一個同學說:你要是問有沒有沒用過正版軟件的,大伙就全舉手了。就說那些喊反盜版喊得最凶的軟件商,他們也不見得就沒有用過盜版軟件。在中國如此,在發達國家稍好些,但使用盜版的比例也總在百分之幾十這個數量級(究竟是百分之幾十,眾說不一,搞准這個數字確實不容易)。一個法律或法規,即使僅從把這麼多人都列入違法這一個角度看,也是不可取、行不通的。其實,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不是應該上台階,而是應該下台階。現在,即使是美國,也是有許多法學與經濟學的專家在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呼籲下台階。當然,如前所述,這個台階不能全下來,否則就沒有人給我們寫軟件了。
3.利益:社會與軟件商
中國的計算機應用,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盜版軟件,這是一個現實,一個短期內不大可能完全改觀的現實。設想一下,如果真的把盜版打沒了,中國的計算機應用會變成一個什麼樣子?我看這不用細分析大伙也會明白:絕不可能是大伙都去買正版軟件,而是中國的計算機應用大大萎縮。這種萎縮會極大的妨礙中國在計算機領域的進步。鑒於計算機在經濟、國防,乃至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的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這可是要咱們中國的命的毒招。當然,事情不會有這麼可怕:如前所述,法不責眾,這種可能性出現的機會不大。但第一,如果你訂了法規而不能嚴格執法,那還不如實事求是,下半步台階,制定符合中國實際,能夠嚴格執行的法規,以伸張法律的嚴肅性;第二,如果礙事礙大了,還是會嚴重影響中國在計算機領域的進步,影響中國整個社會的發展。中國的大眾傳媒極力想給公眾造成這樣一種印象,對於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越強,中國在計算機領域就會發展得越快;中國的一些軟件商也總是在那裡嚷嚷,說是它們落後於世界先進水平這麼多,死活發展不起來,都是盜版軟件的過。再沒有比這距離事實更遠的了。我們只要想一想,為什麼印度的軟件工業也比中國強得多呢?據一些美國學者說,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從法律法規說,是世界上最差勁的,從執法說,就更是沒譜。為什麼這並沒有妨礙印度的軟件工業的發展呢?有人說,我們和印度沒法比,人家的英語好。我回答說,你們不是老說什麼"知識英雄"嗎?有知識而且英雄了,英語這點困難還克服不了嗎?說了半天,是自己沒能耐,還老找客觀原因。就說我們的台灣同胞,也曾是盜版的大師,你看看他們在計算機領域的表現,絕對不俗。盜版盜夠了,發了起來之後,台灣在這方面才算是有了點"金盆洗手"的意思。
在目前階段,對於計算機軟件保護過多,不要說對於中國的發展不利,就是對於軟件商,也未必就是一件好事。無庸諱言,中國的計算機應用之所以能有今天的規模,就是由盜版軟件培育出來的。對於軟件商而言,沒有中國的計算機應用,他們在中國賣個哪門子軟件?把盜版軟件打光了,中國的計算機應用萎縮了,軟件商們恐怕會一文錢都賺不到,現在有這麼個基本上成規模的應用,好歹能賺幾文。有些軟件商總是在那裡算,有多少多少人用了我的軟件,我這軟件本來是多少多少錢一個的,二者相乘,我損失了多少多少錢。其實,這種算法根本是錯的:正是因為有盜版,你的軟件才有這麼多人用,要按你原來的定價,絕不可能有這麼多人來用你的軟件。講老實話,在"注意力經濟"的今天,有人盜你版還算是好的,你最起碼得到別人的"注意力"了,憑著這個"注意力",你就能在大眾傳媒上炒作一番,然後憑著這炒作,通過賣軟件或其他什麼方式撈一把錢。要是連盜你版的人都沒有,那才真叫苦呢。中國人的經濟收入就這麼高,在現階段,你要他買太昂貴的正版就是不可能。與其要他幹不可能的事,還不如先"放水養魚",培育中國的計算機應用,等培育大了,買得起"金盆"了,那時再叫他"洗手"買你的正版軟件不晚。據說那個什麼比爾蓋茨說過:中國人就是喜歡偷,如果他們一定要偷,那最好還是叫他們偷我們的。我剛才說了,這談不上是什麼偷,但中國人和西方人不一樣,還是講個"義"字,不管怎麼說,都是用了人家費力做的東西,人家說幾句便宜話,也就不必計較了。好歹那個比爾.蓋茨的氣量比咱們中國自己的軟件商大,人家這次Office 2000也沒為難你,搞個密碼,說是"一機一碼",嚇唬你一下,到了連個業餘愛好者都能解,更甭說專業盜版的高手了。要說微軟再無能,抗不住專業高手,難住業餘愛好者絕不成問題,人家明顯是放你一水"養魚"。當然,中國的軟件商們會說,我們跟比爾蓋茨沒法比,人家財大氣粗,有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市場的收入支撐,根本不依靠中國市場的那點錢,中國的軟件商沒有其他市場的收入,就得靠中國市場發工資。賣不出正版,自己工資都發不起了,怎麼"放水養魚"?我的回答是,你的唯一出路就是下定決心、不怕犧牲、排除萬難,去往外打,像印度人一樣,賺發達國家的錢。當然了,非要在中國市場發展不可的人,把產品搞得更對路一些、質量更好一些、價格更適合中國市場一些,維持生計也不是不可能。不自己苦練內功長本事,把代碼寫得更好一點,光在中國這兒嚷嚷打擊盜版純粹是瞎耽誤功夫:不打擊盜版你賺不到錢,打擊了你更賺不到錢。這就是我對於中國的軟件商們的忠告。
引用的文章並未離題,正好可以說明對盜版的看法不能只看少數人見解而被左右,五戒中的不偷盜戒也不應做如此的延伸解釋。智慧財產權爭議性頗大,沒一定的標準。使用盜版或網路下載軟體只不過是揀到東西而已,非偷非搶於戒不犯,除非有能力像駭客一樣侵入他人電腦裡偷取軟體回來,那個才叫偷盜。Dogbert 寫:沒有人說學習知識一定要付費,盜版有沒有理也不是這裡的討論範圍,你已經開始偏離主題了。
這裡只是在討論佛弟子持不偷盜戒,討論的內容只需針對這個東西是否是有主之物?你拿了這個東西是否經過所有人的同意?
應以整體社會大眾權益做考量,法律訂定不應屈就強強勢一面倒向有利的廠商,適度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對的,但過度的保護則會使人受到蒙蔽,這篇引文已詳細註明出處,如果作者不同意轉貼再逕行刪去,可也。
財產的子孫是不是有遺產繼承權?應該是他們的家族共有的吧。Dogbert 寫:在我看來雖然他們有子孫,但是我卻找不出一個「文章的擁有者」,當我無法得知這個物品所有人誰時,我不會去考慮偷盜與否的問題。
我知道有些早期西洋古典音樂作曲家的樂譜,他的後代子孫還是持續擁有這些樂譜並持續出版這些原版樂譜,這種情形我會考慮偷盜與否的問題。
撿拾別人不要的物品,本來就不算是偷盜。若是撿到的物品太過貴重,最好還是送當地交警察單位處理比較妥當。
其實用盜版軟件的人也不會去考慮誰是軟件的真正擁有者,他們一般只知道“我是從別人那裏買來的”,所以不能把他們也算作偷盜的一群。
我們只討論是不是偷,不談如何處理撿到的東西。
因爲如果說“沒有經過主人的同意拿東西就是偷”的話,撿到的東西也不是得到別人允許給你用的啊。但一般的法律是:撿到的東西可以不歸還。
這篇文章寫的不錯,互聯網的公開就是一種全球的共享。顯然單單是“沒有經過所有人的同意使用物品就是犯盜戒”這樣的説法是不夠嚴謹的。seasky 寫:引用的文章並未離題,正好可以說明對盜版的看法不能只看少數人見解而被左右,五戒中的不偷盜戒也不應做如此的延伸解釋。智慧財產權爭議性頗大,沒一定的標準。使用盜版或網路下載軟體只不過是揀到東西而已,非偷非搶於戒不犯,除非有能力像駭客一樣侵入他人電腦裡偷取軟體回來,那個才叫偷盜。
應以整體社會大眾權益做考量,法律訂定不應屈就強強勢一面倒向有利的廠商,適度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對的,但過度的保護則會使人受到蒙蔽,這篇引文已詳細註明出處,如果作者不同意轉貼再逕行刪去,可也。
這裡要確定所有是誰,且這個物品是不是包括知識?是不是一種知識只能由一個人思考出來而他人就不能思考了?也就是說,是不是軟件只能由一個人編寫而其他人編寫同樣的就是偷盜?難道真的有先後麽?
再有一個問題,國家收稅是不是真的得到納稅人的同意?在高福利的國家,賺的越多所得稅教的越多,這种強制的收稅是不是也算偷盜?
其實還是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係問題,個人的利益要服從社會的利益,也就是說,當整個社會都在用盜版的話,我想這個國家進行稅收是差不多的作用了,這個肯定不是佛陀制定盜戒的意義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