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 2007-03-21, 14:31
參見【雜阿含】334 經:freshman 寫:3)“業”和“行”:“業”通常和“業報”用在一起。
個人傾向于用“業”來指已經發生的(帶有“貪、恚.癡”烙印的)“造作”,因為只有(帶有“貪、恚.癡”烙印的)“造作”,才會帶來“生、死”的後果,也就是“業報”。並且,個人認為,關于“業”和“業報”的探討不適宜過深,以免偏離“滅苦”正道。
「業有因.有緣.有縛。何等為業因.業緣.業縛?謂業愛因.愛緣.愛縛。
「緣眼.色。生不正思惟。生於癡。彼癡者是無明。癡求欲名為愛。愛所作名為業。」
這是【雜阿含】對於「業」的定義:由愛而造作,叫做【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