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始佛法之中的一個概念、或一個命題開設一個主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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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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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ogbert » 2010-09-13, 15:17
yunshui 寫:不能說居士因為嗔恨心熾盛產生了要殺人的動機,就犯了殺生戒。
在進一步,如果一個居士因為嗔恨心熾盛產生了要殺人的動機,並產生殺人的行為,只要對方沒有斷命,不犯殺生戒。
依世間法律來說,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罪是不同的。
下面是網絡查找的構成正犯殺生戒的五緣:
{由五緣正犯重殺生戒,一、對象是人;二、作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方法、手段);五、對方命斷。
一、我不曾說過「居士因為嗔恨心熾盛產生了要殺人的動機,就犯了殺生戒。」,我是說,有動機並且有
行為,就是犯戒,兩者差別很大。
二、殺人與殺人未遂,是結果不同,處罰不同,但是開始的動機、
行為卻是相同,而且不管是什麼樣的結果或處罰,都是因為這個
殺人行為而起,你要如何說這不犯不殺人戒?
你與其參考世間法律、參考網路資料,不如直接參考律部,最直接不是嗎?何必捨近求遠繞一大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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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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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ahanama » 2010-09-13, 15:20
yunshui 寫:{由五緣正犯重殺生戒,一、對象是人;二、作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方法、手段);五、對方命斷。
殺生對象如果不是人,而是動物或鬼神,那麽罪輕。因為人身容易修行得道,斷命的損害大,所以殺人犯上品重罪。如果把人看作鬼神或動物而錯殺,也罪輕。} ]
所以是重罪輕罪的問題,而不是有犯無犯的問題,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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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redk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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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redredkiss » 2010-09-13, 15:48
世間法律也很好解釋,一個是殺人未遂,判決的結果就是監禁,一個是殺人致死,判決結果就是死刑,兩者的前提都是殺人,只是造成的結果不同因此獲得的刑罰不同。世間法律不是不能參考到佛陀的戒律中,同樣也是動機,過程,結果,然後接受處罰。看不出有什麽複雜的,爲什麽有的法友就是轉不過彎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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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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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yunshui » 2010-09-13, 16:56
Mahanama 寫:yunshui 寫:{由五緣正犯重殺生戒,一、對象是人;二、作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方法、手段);五、對方命斷。
殺生對象如果不是人,而是動物或鬼神,那麽罪輕。因為人身容易修行得道,斷命的損害大,所以殺人犯上品重罪。如果把人看作鬼神或動物而錯殺,也罪輕。} ]
所以是重罪輕罪的問題,而不是有犯無犯的問題,是嗎?
這裏有兩個概念。
1)罪的輕重是看被殺的對象而區分。
2)是否犯殺生戒需要這幾個因緣同時成立才能明確。
我的觀點是根據對方是否命斷而判斷是否殺生,這是最簡單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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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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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yunshui » 2010-09-13, 17:23
一、我不曾說過「居士因為嗔恨心熾盛產生了要殺人的動機,就犯了殺生戒。」,我是說,有動機並且有行為,就是犯戒,兩者差別很大。
二、殺人與殺人未遂,是結果不同,處罰不同,但是開始的動機、行為卻是相同,而且不管是什麼樣的結果或處罰,都是因為這個殺人行為而起,你要如何說這不犯不殺人戒?
是的,法友是說有動機並且有行為,就是犯戒。
從字面理解也不矛盾,殺的意思就是斷對方的生命,既然對方生命沒有斷,就不能說殺,只能用打或其它名詞。
當然,佛陀沒有說居士不打人這條戒,無法討論,只能將這樣的行為歸為不善行為。
下面引用南傳關於不殺生戒構成的五種要素,和前面的引文意思是一樣的。
《疑惑度脫》名為 本母註釋書(覓寂比丘)譯
在此(學處)有這五種構成要素:「
人類的生物、生物想、殺心、採取行動,由此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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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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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ogbert » 2010-09-13, 18:15
yunshui 寫:是的,法友是說有動機並且有行為,就是犯戒。
從字面理解也不矛盾,殺的意思就是斷對方的生命,既然對方生命沒有斷,就不能說殺,只能用打或其它名詞。
當然,佛陀沒有說居士不打人這條戒,無法討論,只能將這樣的行為歸為不善行為。
下面引用南傳關於不殺生戒構成的五種要素,和前面的引文意思是一樣的。
《疑惑度脫》名為 本母註釋書(覓寂比丘)譯
在此(學處)有這五種構成要素:「人類的生物、生物想、殺心、採取行動,由此而死。」
我直接引用《四分律》的一段話,你可以說說,下面這個被處以偷蘭遮的犯戒情形到底是犯了什麼戒?
《四分律》
殺者若自殺,若教殺,若遣使殺,若往來使殺,若重使殺,若展轉遣使殺,若求男子殺,若教人求男子殺,若求持刀人殺,若教求持刀人殺,若身現相,若口說,若身口俱現,相若遣書,若教遣使書,若坑陷,若倚發,若與藥,若安殺具,自殺者,若以手,若瓦石刀杖及餘物而自殺殺者波羅夷。
方便不殺偷蘭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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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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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ogbert » 2010-09-13, 18:44
再舉五分律的例子,下面這個處以偷羅遮的犯戒情形是犯了什麼戒?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
若比丘作是念,我當殺彼人。發心時突吉羅,作方便時偷羅遮,死者波羅夷。
再舉十誦律的例子,下面這個處以偷羅遮的犯戒情形是犯了什麼戒?
《十誦律》
比丘用手打他,若足,若頭,若餘身分。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比丘波羅夷,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波羅夷。若不即死,後不因死得偷蘭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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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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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yunshui » 2010-09-13, 20:47
一個在家居士用暴力傷害他人,只要沒死,即使是斷手斷腳、終身癱瘓,這樣也不犯五戒,是這樣嗎?
法友,問題出在這裏。
1)佛陀當初制戒主要對象是比丘,對戒相的描述比較完整。法友舉的事例都和比丘戒相關。
2)居士只有五戒可以參照,所以討論的範圍就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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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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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ahanama » 2010-09-13, 21:27
yunshui 寫:一個在家居士用暴力傷害他人,只要沒死,即使是斷手斷腳、終身癱瘓,這樣也不犯五戒,是這樣嗎?
法友,問題出在這裏。
1)佛陀當初制戒主要對象是比丘,對戒相的描述比較完整。法友舉的事例都和比丘戒相關。
2)居士只有五戒可以參照,所以討論的範圍就有限制。
殺生對象如果不是人,而是動物或鬼神,那麽罪輕。因為人身容易修行得道,斷命的損害大,所以殺人犯上品重罪。如果把人看作鬼神或動物而錯殺,也罪輕
上面這段見解是出於比丘律還是五戒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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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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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Mahanama » 2010-09-13, 21:39
yunshui 寫:這裏有兩個概念。
1)罪的輕重是看被殺的對象而區分。
2)是否犯殺生戒需要這幾個因緣同時成立才能明確。
我的觀點是根據對方是否命斷而判斷是否殺生,這是最簡單的判斷。
這是你的判斷,卻不是佛陀的判斷。你不妨查閱一下律部,看看那些殺人而被殺者卻未死的情況,佛陀是怎麼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