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是非正命?

以原始佛法之中的一個概念、或一個命題開設一個主題進行討論
頭像
lkjh
文章: 649
註冊時間: 2005-06-24, 08:00

文章 lkjh » 2010-09-11, 18:25

Dogbert 寫:所以你既不敢表明你的立場,也說不出我的論點有什麼錯誤,但是你還是可以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說我嘴砲,又是一個人身攻擊。
我的立場在第十頁就講了,就是指出你的錯誤而已。嘴砲不是說你別搞錯了。

頭像
Dogbert
文章: 2782
註冊時間: 2004-09-19, 08:00

文章 Dogbert » 2010-09-11, 20:46

lkjh 寫:我的立場在第十頁就講了,就是指出你的錯誤而已。嘴砲不是說你別搞錯了。
所以你到現在還是不敢說明你的立場或看法,也無法提出我錯在哪的理由,不是嗎?

現在是第三次請你回到主題,說說我的論點到底錯在哪裡,這裡是講道理的地方,不是你搗亂的地方,要搗亂到別處去,要討論就好好說出你自己的看法,說說我錯在哪裡。

頭像
lxd127
文章: 297
註冊時間: 2006-12-18, 08:00

文章 lxd127 » 2010-09-11, 23:21

對戒律的含義,我們不應當採取自由主義。要依從聖典的解釋,如果聖典沒有詳細解釋的,應當參考義注或復注的解釋。任意的擴大或縮小,都是不可取的。

如果像這樣,許多人認為吃肉可以歸入殺生,也成為可以考慮的一種解釋。因為它們也是有一定聯繫的。

另外,佛陀在為比庫們制定了不行淫戒之後,又制定了不弄陰出精戒,這兩條戒律,在內容上是相當有聯繫的,但是,我們應當看到,佛陀並未將不行淫戒擴大解釋,令其包括弄陰出精。可以看出,戒的含義是相當明確的,甚至佛陀也不會任意擴大解釋。
http://blog.sina.com.cn/u/1501252922
我的博客,歡迎指導。

頭像
Dogbert
文章: 2782
註冊時間: 2004-09-19, 08:00

文章 Dogbert » 2010-09-12, 01:03

一、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把戒律擴大解釋,即使是對的,也不可取?

二、吃肉的人可沒有用暴力去殺害、傷害眾生,我看不出來你「可以考慮」的理由在哪,你可以說說看。

三、你會這樣說表示你沒仔細看過出家戒律,舉不殺人戒來說,不是出家眾沒把人殺死就不犯戒,而是不犯波羅夷。佛陀對於不殺人戒的解釋不只是擴大,簡直把所有可能的情況通通都規定出來了。

原本是比丘殺其他比丘犯戒,後來連教唆殺人也犯戒,勸人自殺也犯戒,就算沒死也犯戒,那麼你為什麼不說佛陀「任意」擴大解釋?

擴大解釋在出家戒律裡是再平常不過的事,因為生活中就是有太多不同的狀況,戒律就是這樣越來越多。

在家居士五戒只是個大原則,佛陀本來就不曾為居士制定詳細的戒律,當居士碰到佛陀沒說過的,你就要依照戒律的精神去判斷,這是屬於哪一個戒律的範圍,該不該做。難道佛陀沒說、書上沒寫,你就拒絕思考?

四、最後再問你一次你沒回答的問題,一個在家居士用暴力傷害他人,只要沒死,即使是斷手斷腳、終身癱瘓,這樣也不犯五戒,是這樣嗎?表明一下立場應該不難吧?

頭像
lkjh
文章: 649
註冊時間: 2005-06-24, 08:00

文章 lkjh » 2010-09-12, 01:53

lxd127 寫:對戒律的含義,我們不應當採取自由主義。要依從聖典的解釋,如果聖典沒有詳細解釋的,應當參考義注或復注的解釋。任意的擴大或縮小,都是不可取的。

另外,佛陀在為比庫們制定了不行淫戒之後,又制定了不弄陰出精戒,這兩條戒律,在內容上是相當有聯繫的,但是,我們應當看到,佛陀並未將不行淫戒擴大解釋,令其包括弄陰出精。可以看出,戒的含義是相當明確的,甚至佛陀也不會任意擴大解釋。
有人把沒持殺戒,其他戒也不知道有沒有持的人,說有完整的正命,這也是任意的擴大解釋,錯誤的擴大解釋。

頭像
lkjh
文章: 649
註冊時間: 2005-06-24, 08:00

文章 lkjh » 2010-09-12, 08:44

而把個人問題擴大解釋為制度問題 ,是一種打混帳ˋ賴帳,不敢負責的行為,彷彿是說制度會自己運行一樣。

頭像
Dogbert
文章: 2782
註冊時間: 2004-09-19, 08:00

文章 Dogbert » 2010-09-12, 09:49

我來談一下戒相的看法,以出家戒律不殺人戒來說,犯戒的人有的人是犯波羅夷,有些人是犯偷蘭遮,其他也有波夜提、突吉羅。

在律部的說明中,沒有所謂心中有殺意、動手殺人、對方死亡三種條件符合才算犯了不殺人戒,而是不犯波羅夷。這樣的行為是肯定犯戒,只是處罰的程度跟對象、死亡與否有所差別。

居士亂用戒相來判斷是否犯戒,結果就造成只要沒將對方殺死,就不犯五戒的荒謬結果。參考佛陀教導的出家戒律,可沒有對方沒死就不犯戒這種邏輯,而是這種行為根本不能發生。只要做了,不管結果如何都是犯,在僧團中的處罰不同而已,而這些都是屬於不殺人戒的範圍,即使人沒被殺死

殺人未必會真的殺死,暴力傷人也未必不會失手殺人,兩者都是心中有瞋恨然後用實際的行為傷害對方,結果就是非死即傷,我們要怎麼把這兩者性質相同的情形分開來說?

就像是吸毒、嗑藥的結果跟喝酒一樣,結果都會造成我們更容易做出不該做的事,難道這是任意擴大解釋?

非律說律不對,律說非律也不會比較好,要說人擴大解釋也好,非律說律也好,總是要提出一個理由出來,完全沒看到任何解釋,這可不是討論的方式。

另外,制度本來就不會自己運行,制度也不是個人的單純問題。你說得好像這些人好像都不是在執行、維護這個制度而是在做私事似的,這也是你的一個問題。

第四次請你回答一下,佛教徒暴力傷人沒死,即使對方斷手斷腳、終生癱瘓,也不犯五戒,是這樣嗎?因為你針對我這問題批評,可是我還是看不到你的理由在哪,甚至連自己的立場都不敢明確表達,你批評人都不用說理由的?

頭像
wuu12345
文章: 112
註冊時間: 2010-06-25, 08:00

文章 wuu12345 » 2010-09-12, 13:27

:D 於此,我贊成版主所說!不過,如果能將"波羅夷"、"偷蘭遮"、"波逸提"、"突吉羅"等的中文意思寫出,相信更能使多數網友受益!
另外,請教版主,以佛教徒來說,若犯五戒,於僧團,除了受僧團處分之外,須不須移送司法單位處理?於在家眾,若未被司法發現,他要如何受處分?何單位處分他?─僧團?司法?良心?

頭像
Dogbert
文章: 2782
註冊時間: 2004-09-19, 08:00

文章 Dogbert » 2010-09-12, 14:53

一、五戒是在家居士持的,在家居士並沒有生活在僧團中,所以沒有被僧團處分的問題,自己有心持戒,自然會想辦法改進。若是你殺了人,當然自動投案才是明策。

二、出家眾的戒律跟當地法律是不同的,觸犯法律要如何處理,這是僧團決定的事。

三、僧團成員按照規定,每半月要一起誦戒,若是自己或是同修有犯戒,要檢舉或是犯戒者自己發露並懺悔。當然,有心要隱瞞的話。別人也沒辦法。

四、以下名詞是出家戒律才會用到的名詞。

波羅夷:驅擯、斷頭、他勝之意。犯波羅夷罪之比丘將被驅出僧團,喪失比丘資格。

僧殘:殘留在僧團中之意。犯僧殘罪的比丘,舉罪的事實認定、別住幾天、是否能夠出罪,必須由20位比丘以上來決定。

偷蘭遮:粗惡之意。犯波羅夷、僧殘未遂之罪,嚴重性僅次於波羅夷、僧殘二罪。

不定法:不確定之意。此並非罪名,而是指根據可信任的女信眾、比丘的自白,來決定比丘犯了什麼罪。

尼薩耆波夜提:墮落、懺悔之意。犯尼薩耆波夜提罪的比丘,須向一位或一位以上比丘懺悔。須捨去不該擁有的東西,發露罪行並懺悔。

波夜提:懺悔之意。此罪應是與尼薩耆波夜提類似,只是尼薩耆波夜提多了須捨去不該擁有的東西這一部分。

悔過、悔過法、波羅提提舍尼:對著某人悔過之意。犯此罪比丘須向一比丘懺悔。

應當學:此並非罪名,是在戒條後加上應當學三字,如「整齊著三衣,應當學。」。犯這類過失的比丘必須在心中自我懺悔。

滅諍法:消滅糾紛,平息諍論。此並非罪名,而是僧團解決紛爭的方法。

突吉羅:惡作,比丘必須在心中自我懺悔。

頭像
lkjh
文章: 649
註冊時間: 2005-06-24, 08:00

文章 lkjh » 2010-09-12, 15:10

Dogbert 寫: 第四次請你回答一下,佛教徒暴力傷人沒死,即使對方斷手斷腳、終生癱瘓,也不犯五戒,是這樣嗎?因為你針對我這問題批評,可是我還是看不到你的理由在哪,甚至連自己的立場都不敢明確表達,你批評人都不用說理由的?
我批評了你什麼?你把我批評你的原文貼出來,看看我到底批評了你什麼?沒有看怎麼辦

至於立場,什麼時候討論一定要有預設立場了,是為了方便你吵架鬥嘴嗎?

回覆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