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學阿含比大乘接近佛法?

以原始佛法之中的一個概念、或一個命題開設一個主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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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D
文章: 81
註冊時間: 2006-11-01, 08:00

文章 BUDD » 2007-03-03, 05:33

IanTsai 寫:你認為十事非法或合法? 有這麼難回答嗎?
請不要將事情簡單化, "十非法事"能造成原始佛教的根本分裂就不是件容易回答的事.

讓我們看看佛滅度後,大迦葉尊者與阿難尊者對"小小戒該守或該捨的對話"

依據《長阿含經》的記載,釋尊在入滅前,對阿難交待:

當自撿心。阿難!汝謂佛滅度後,無復覆護,失所持耶?勿造斯觀,我成佛來所說經、戒,是汝護,是汝所持。

阿難!自今日始,聽諸比丘捨小小戒。


此處釋尊除了交待以佛所說的經戒為依護,這一重要的付囑之外,又交待了可以「捨小小戒」。
然而什麼是「小小戒」呢?阿難尊者沒有請問下去,因而造成後來認定與執行上的困難。

第一次結集時,阿難也提及釋尊在入滅前交待可以捨「小小戒」,接著迦葉對阿難質問如下:

迦葉即問:「汝欲以何為小小戒?」答言:「不知。」

又問:「何故不知?」答言:「不問世尊。」

又問:「何故不問?」答言:「時佛身痛,恐以惱亂。」

迦葉詰言:「汝不問此義,犯突吉羅,應自見罪悔過。」

阿難言:「大德!我非不敬戒,不問此義,恐惱亂世尊,是故不敢。我於是中不見罪相。敬信大德,今當悔過。」


為何迦葉這麼在意呢?因為戒條有重罪、有輕罪,今不知小小戒的範圍,每人對道德律的主觀標準有所不同,因而要捨哪些戒,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所以迦葉說:

眾學法為小小戒,餘比丘便言:至四波羅提提舍尼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四波羅提提舍尼為小小戒,餘比丘便復言:至波逸提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波逸提為小小戒,餘比丘便復言:至尼薩耆波逸提亦是小小戒,俄成四種,何可得定!

迦葉又特別考慮到外道會嘲笑說:釋尊一走,弟子們就不守戒了,
所以迦葉說:
若我等不知小小戒相而妄除者,諸外道輩當作是語:「沙門釋子其法如煙,師在之時所制皆行,般泥洹後不肯復學。」

因而迦葉最後宣布:

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

迦葉一結集完經律,長老富蘭那(富樓那尊者)由南方而來,聽完所結集的經律內容後,認為其中有七條戒是屬於「小小戒可捨」的情形,富蘭那說:

我親從佛聞:1內宿、2內熟、3自熟、4自持食從人受、5自取果食、6就池水受、7無淨人淨果除核食之。

此處富蘭那長老提出七條戒作為小小戒,故可捨之,但是迦葉尊者不以為然,他說:

大德!此七條者,佛在毘舍離,時世飢饉,乞食難得,故權聽之。後即於彼,還更制四,至舍衛城,復還制三。

富蘭那言:「世尊不應制已還聽,聽已還制。」

迦葉答言:「佛是法主,於法自在,制已還聽,聽已還制,有何等咎!」

富蘭那言:「我忍餘事,於此七條不能行之。」

迦葉復於僧中唱言:「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


在此必須仔細釐清二位尊者的觀點:

1富蘭那舉出七條戒是小小戒,故可永久捨之,但是迦葉認為這是有條件的暫時捨之而已,因為當時的毘舍離城鬧飢荒,乞食難得,所以暫時捨之,後來環境改善,乞食易得,釋尊又再要求遵守此七條戒。故知小小戒是機動的戒,要依時空的變化來取捨。

2富蘭那認為佛陀不應該「制已還聽,聽已還制」;迦葉則認為佛陀有一切智,於法自在,知道何時該捨、何時該取,要依時空的變化來取捨,所以沒有過失。

3富蘭那認為南方該地環境不良,所以仍將以七條戒是小小戒而捨之(仍局部施行於在該地)。

4迦葉仍以大局為重,所以重申:「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

在這聲明裡,其實迦葉為後世的「小小戒可捨」預留了空間,因為佛陀已制訂「小小戒可捨」,所以有些戒在後來某時空下變為小小戒時,就可捨;另一方面迦葉也使後人不能將佛已制訂的任何一條戒永遠棄捨,因為在某時空下佛所制訂的所有戒條,可能又變為全不是小小戒,而全不可捨。

大迦葉的觀點:在佛陀剛剛逝去的這一特殊時期,會內五百僧眾共同認定佛陀所制訂的戒條都不是「小小戒」,因而都不可捨,也沒有違背「小小戒可捨」的規定,
如此一方面佛弟子們不會因佛陀的入滅而鬆懈,一方面也免除了外道的譏嫌。

以迦葉的大智慧未嘗不知佛陀「小小戒可捨」的用意,他和富樓那尊者的對答,不外釐清「小小戒可捨」的實際用意,同時也以七條戒的取捨,給在不同時空下的後人有一具體的範例。

末學認為["十非法事"]

一、可以蓄鹽於角器中。
二、可以於規定時間後經二指量之時間內繼續進食。
三、可以在它村再次乞食。
四、可以在同一教區內之居院個別舉行布薩。
五、預測能得到應到之比丘之同意,則雖不足規定人數之出席,仍可舉行羯摩。
六、可以隨順和尚阿闍黎之常息。
七、可以飲食未經攪拌之乳。
八、可以食用未發酵之椰子汁。
九、可以縫製無貼邊之坐具。
十、可以接受金銀。

除了第十項是非法,其餘九項就須看當時的時空背景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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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文章: 2779
註冊時間: 2004-09-19, 08:00

文章 Dogbert » 2007-03-03, 08:42

法友若是引用別人的文章,請引用重點文句並附上網路文章連結即可。不然也至少註明文章是誰寫的,別人的文章與自己的意見也請明確區分出來,不要把別人的文章刪減拼湊成一篇好像是自己寫的一樣。

此為原始文章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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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D
文章: 81
註冊時間: 2006-11-01, 08:00

文章 BUDD » 2007-03-03, 10:16

由於原文龐大,而只拮取末段,若是只引連接並不能突顯所要表達重點。

下次會小心.

末學再次細讀, 發現:
佛教不同部派的律典都說到釋尊制戒的「十利」,其內容大致相同,但是次第卻有出入,現在將具有代表性的《摩訶僧祇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南傳巴利律藏》和《四分律》、《瑜伽師地論》
如此看來,所謂的上座部, 大眾部跟大乘佛教都是同一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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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anama
文章: 2475
註冊時間: 2004-09-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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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Mahanama » 2007-03-03, 12:54

應該說『所謂的上座部、大眾部,都是同一源流』,而『大乘佛教』一詞應該剔除,因為菩薩戒非佛說,也與廣律不能相容。大乘的真正源頭是提婆達多,而不是大眾部。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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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ragon
文章: 47
註冊時間: 2004-09-20, 08:00

文章 chandragon » 2007-03-03, 19:41

BUDD 寫:"雞"跟"機"相通?
「偷雞」的文義是「投機取巧」?

這種死鴨子硬嘴巴的硬拗歪纏,真不敢領教。

這種不明事理的論調,你以為是在維護這網站,正好相反。
看來你不是眼睛有問題就是邏輯思維有誤,要不就是書讀不夠多,這些都不是你的錯,但被人指出文理不清的缺失後,不知檢討還硬扯的丟人現眼那就令人不敢恭維了。

請將梵摩那的文章用到「偷雞」二字的前後片段看清楚,有眼睛有常識的人都看的出來這兩字在這篇文章中是指「投機取巧」還是真正有人在偷實體上的雞。

至於「偷雞」一辭跟投機取巧在文意上有無互通之處,請去請教你的國文老師,不然我可以敎你,不收學費。
BUDD 寫:懷疑 你連白話文的邏輯理解能力都欠奉。
鸚鵡學舌,自曝其短。
BUDD 寫:討論須要體諒? 須要體諒就不要討論.
滿腹的鄉愿謬論.。
討論?你的程度夠跟人討論?說體諒你是體諒你看不懂古文戒律,特地翻譯給你看,竟然還看不懂?程度真是‧‧‧
BUDD 寫:一堆謬論,不值一駁。

那你的滿紙荒唐,就真是讓人不忍粹睹了,請去重修國文後再來「討論」吧!

大乘佛教?菩薩戒??佛說???請問是哪尊佛?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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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ragon
文章: 47
註冊時間: 2004-09-20, 08:00

文章 chandragon » 2007-03-03, 20:03

BUDD 寫:
末學認為["十非法事"]

一、可以蓄鹽於角器中。
二、可以於規定時間後經二指量之時間內繼續進食。
三、可以在它村再次乞食。
四、可以在同一教區內之居院個別舉行布薩。
五、預測能得到應到之比丘之同意,則雖不足規定人數之出席,仍可舉行羯摩。
六、可以隨順和尚阿闍黎之常息。
七、可以飲食未經攪拌之乳。
八、可以食用未發酵之椰子汁。
九、可以縫製無貼邊之坐具。
十、可以接受金銀。

除了第十項是非法,其餘九項就須看當時的時空背景而定。
真了不起,比當時訂下「十非法事」的僧團還厲害。
第一至三項貪食,第四項貪名聲,第五項不尊重其他「同戒共住」的僧眾,並藉違反誡律規範,破裂僧團。
第六項依人不依法,大乘祖師信仰流毒無窮之源頭,破佛正法。
第七、八、九項也是貪的表現,這樣還需要看時空背景而定?
果真是大乘祖師禪的忠實信徒,毀滅佛陀正法不遺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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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Tsai
文章: 355
註冊時間: 2006-09-12, 08:00
來自: 高雄市

文章 IanTsai » 2007-03-03, 20:32

To: BUDD法友
你是不是該向某些為你釋疑的法友說聲謝謝
並為自己某些不禮貌的行為說聲道歉
請為論壇留下一個好的典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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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avana
文章: 307
註冊時間: 2004-09-21, 08:00

文章 Upavana » 2007-03-04, 22:56

偷雞說成投機取巧算是好聽一點,其實大家都知道偷雞是作弊的意思,語源來自於孟子滕文公下鄰人攘雞的故事,現在白話一般都說成偷雞,這點小常識提供大家參考。

十事非法主要的爭論點就是「金寶淨法」,就是將水注入缽中變相乞錢的作弊方法,這關係到佛陀叮囑四種會損害比丘的事,其中之一就是手持金銀,佛陀認為比丘如果可以使用金錢,那麼俗人的享受都可以得到,那麼就完全失去止息的學習意義,這點我相信僧團會議是難以通過的,其他事件算是較輕微的附帶問題。

小小戒是否可捨,這個問題討論已久,但是千萬不可以隨便拿來比擬十事非法這類問題事項,因為這件事本身就是個擱置的問題,這點看BUDD的舉例就很明顯可以看出,經常會流於個人的判斷來裁定哪個是小小戒。

在律部波逸提當中,已經有不可以輕視小小戒的戒律,簡單的說,小小戒可捨與這條戒律是相互矛盾的,卻不是沒有解決的辦法,就是交付全僧團的會議裁定,我相信也許有些戒律就算有些人想交付會議更改,也因為小小戒可捨的事件,反而更不敢提出,當初十事非法的七百結集就是使用會議方式解決,卻沒有引用小小戒可捨來通過任何非法,這點可以看出,僧團戒律會議還是照樣可以審定,可是小小戒可捨的問題反而成為負擔。

另外,佛教僧團分裂前沒有所謂的大眾部,當然我使用「大眾部」這個名稱,就是為了那些不敢讀律的大乘人,想不到因此被故意當作語病來挑剔,如果我寫波利系與跋耆系比丘的爭端,那恐怕只有讀律的法友才看得懂,大乘人大概看了也不知所云吧。
還有,我寫的有關七百犍度的事,讀律的法友應該一清二楚,只有大乘者大概連犍度是什麼也不清楚,才會胡亂批評七百犍度的可信度,大乘不能讀律的諸多問題,再一次得到印證。

源流的問題,確實與摩訶男法友說的一樣,不管上座部或者大眾部,都算是同一源流,這點閱讀摩訶僧祇律就可以了解,大眾部雖然做非法的事,卻不曾修改他們的律部。
大乘就完全不同了,以戒律來說,大乘的菩薩戒不能相容於廣律,也毫無僧團會議記錄可循,依同戒共住的原則,菩薩戒是另外一回事。
大乘與原始的解脫更不同,原始的解脫是止息,大乘卻講究留惑潤生的菩薩道,最後成佛還常駐法界,與原始的解脫道完全相反。
所以依源流來論,大乘與上座部或大眾部,並不是同一源流,充其量是拿了相似的瓶子,裡面裝的內容全然不同,這點只要看近代第六次經典結集的邀請對象(西元 1954 年,緬甸、泰國、柬埔寨、寮國、印度、斯里蘭卡、越南、和尼泊爾)就能了解,儘管中國大乘佛教已經千多年歷史,卻不被認為是可以會議的對象,一般大乘佛教徒卻不了解是怎麼回事,原因就是_同戒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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