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支「受緣愛」說明:感受生起之後,在無明等條件下,心可能進一步產生渴愛。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
到了「愛緣取」,問題又向前發展:渴愛如何成為「取」的條件?
巴利文是:taṇhāpaccayā upādānaṃ
.taṇhā:渴愛、渴求。
.paccaya:條件、緣。
.upādāna:取、執取、抓取、依附。
因此,「愛緣取」基本上是:
這裡的「愛」不是親情、愛情或慈愛,「取」也不是單純把東西拿到手中。兩者說的是苦如何在心中得到條件、逐漸延續下去。以渴愛為條件,取生起。
《中部》MN 9〈正見經〉用集與滅兩面直接說:
這是理解「愛緣取」最基本的經典根據。taṇhāsamudayā upādānasamudayo
愛集,故取集。
taṇhānirodhā upādānanirodho
愛滅,故取滅。
一、先回顧什麼是「愛」
「愛」的巴利文 taṇhā,本義帶有「渴」的意思,因此翻譯為「渴愛」往往比現代中文單說「愛」更清楚。
在十二緣起的巴利傳本中,《相應部》SN 12.2 依渴愛所朝向的對象分為六類:
1. 色愛
2. 聲愛
3. 香愛
4. 味愛
5. 觸愛
6. 法愛
也就是對六種經驗對象的渴愛。
但是漢譯平行經《雜阿含》298 經採取另一種分類:
1. 欲愛
2. 色愛
3. 無色愛
而《轉法輪經》SN 56.11 又以另一個角度說:
1. 欲愛(kāmataṇhā)
2. 有愛(bhavataṇhā)
3. 無有愛(vibhavataṇhā)
可見早期傳本與不同經文並不只使用一套「愛」的分類方式。
這裡要注意兩件事。
第一,這些「三愛」、「六愛」與後面所說的「四取」,是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早期經典沒有提供一套公式,告訴我們「某一種愛固定轉變成某一種取」,因此不能把三愛、六愛、四取硬湊成一一對應。
第二,taṇhā 也不等於一切「想要」。
佛典還有 chanda 這個詞,可以表示意欲、意願、願望。依不同語境,它可以是善、不善,或作為倫理上中性的心理活動。修習善法、斷除不善法所需要的意願也可以稱為 chanda。
所以「我想理解佛法」、「我想完成修行」、「我想幫助一個人」,不能只因為其中有「想要」就全部判定為 taṇhā。三界智尊者的《佛教辭典》在 chanda 條目也特別整理了這些不同用法。[Ñāṇatiloka, "Buddhist Dictionary"]
同樣地,「無有愛」也不能簡化成「希望任何不愉快的東西消失」。它在經典及南傳傳統中有更特定的脈絡,不應把普通的願望或避苦本能全部塞進 vibhavataṇhā。
二、什麼是「取」
「取」的巴利文是 upādāna。在十二緣起中,通常翻譯為:
.取
.執取
.抓取
.依附
.grasping
.clinging
它表達心對某些事物產生抓取、依附,使之成為自己不願放開的對象。不過,upādāna 的語義比單純的「抓住」更豐富。
無著比丘在 《From Grasping to Emptiness》 中整理早期經典的用法,指出 upādāna 具有兩個互相關聯的面向。
用來說明心的反應時,upādāna 指抓取或執取;用來說明所依靠的東西時,也可指資糧或燃料。要依經文的前後文分辨,不必把每一處都譯成同一個意思。
在十二緣起第九支「愛緣取」中,依上下文仍應以「取、執取」為主要理解,不能直接把它翻成「燃料」。但是「燃料」這層語義非常重要,因為佛陀說明愛緣取時,正好使用了火與燃料的譬喻。這一點稍後會再看到。
三、什麼是四取
《相應部》SN 12.2、《中部》MN 9 都將取分成四類;《雜阿含》298 經也保存相同的四分架構。
1. 欲取(kāmupādāna)
對欲樂的執取。
可喜、可愛的色、聲、香、味、觸,可以成為欲取的對象。但「感受到快樂」本身並不等於欲取。樂受是受;對欲樂產生渴求涉及愛;對欲樂形成抓取與依附,才屬於欲取所要說明的範圍。
2. 見取(diṭṭhupādāna)
對見解的執取。
這裡有兩種值得區分的解釋。南傳阿毘達磨與注釋傳統通常將見取解釋為對錯誤見解的執取。《清淨道論》第十七品便採這種方向。
無著比丘則根據《經集》等早期材料,較廣泛地從「對自己的見解形成抓取與認同」理解見取。他並引用《中部》MN 22 的筏喻與蛇喻指出,即使佛法也不應因錯誤的抓取方式而變成另一種執著。[Anālayo, pp. 7–10]
兩者不必強行合併成同一說法。至少可以確定:
這也不表示正見與邪見沒有差別。「理解一項見解」與「執取一項見解」並不是完全相同的事情。
3. 戒禁取(sīlabbatupādāna)
《雜阿含》298 經簡稱「戒取」。sīlabbata 由 sīla 與 vata 組成,涉及戒行、規範、誓行與特定修行方式。
這裡並不是說「持戒就是執取」。早期佛法本身非常重視戒,八正道也包括正語、正業、正命。問題在於錯誤地抓住某種戒條、儀式、禁忌或苦行,認為只憑這種形式本身就能獲得清淨或解脫。《中部》MN 57 所說的「狗行」「牛行」就是很鮮明的例子。
所以:
4. 我論取(attavādupādāna)持戒與戒禁取不是同一件事;
修行方法也不因為有固定形式,就自動成為戒禁取。
attavāda 是關於「我、自我」的說法或學說,因此 attavādupādāna 可以譯作「我論取」或「自我學說之取」。
它不是禁止日常語言使用「我」。「我今天去市場」、「這是我的鞋子」只是正常的約定俗成語言。這裡處理的是對自我見解的執取,例如把色、受、想、行、識建立為固定的「我」或「我的自我」。不過,巴利傳本的「我論取」與漢譯的「我取」之間還存在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後面會另外說明。
四、「愛」與「取」究竟差在哪裡
為了方便教學,常有人說:
這可以幫助入門,卻不能當成嚴格定義。愛是「想要」;
取是「抓住」。
尤其不能寫成:
早期經典並沒有提供這樣的強度分界。反而有些經文顯示,「愛」與「取」的實際語義具有一定程度的重疊。愛=比較弱的欲望
取=比較強的欲望。
《中部》MN 44〈小方廣經〉在討論五取蘊時說,取既不是五取蘊本身,也不是完全離開五取蘊而存在;對五取蘊的「欲與貪」(chandarāga),就是其中的取。《相應部》SN 22.121 更逐項說:
.色是可被執取之法,對它的欲貪就是其中的取;
.受、想、行、識也是如此。
《中部》MN 44 和《相應部》SN 22.121 以對五蘊的欲貪來說明取。因此,分辨愛與取時,要看心如何渴求、如何執取,不能只比較欲望有多強。十二緣起說愛是取的條件,也不表示兩者一定有一條依強弱劃出的界線。
五、南傳注釋傳統如何區分愛與取
雖然早期經典沒有用「較弱、較強」正式界定兩者,後來南傳注釋傳統確實進一步作了這樣的系統化說明。《清淨道論》第十七品把 upādāna 說成「堅固的抓取」,並將欲取解釋成前一渴愛作為條件之後,變得更加堅固的渴愛。
其中還保存一個很好理解的譬喻:
三界智尊者因此在《佛教辭典》的 upādāna 條目說,依《清淨道論》第十七品的解釋,upādāna 是「增強程度的 taṇhā」。[Ñāṇatiloka, "Buddhist Dictionary", “upādāna”]愛像小偷在黑暗中伸手尋找東西;
取則像手已經抓住所尋找的東西。
這裡要分清楚:《清淨道論》所說的「更加堅固的渴愛」,主要是在解釋欲取;同一段把見取、戒禁取與我取歸為邪見。其中,我取是指執著有我的見解。因此,不能把四種取都只理解成欲望變得更強。
這個說法在南傳佛教中有重要地位,但在教學文章中應清楚標示:
因此可以利用它幫助理解,但不應反過來說「佛陀在經中已經明確定義愛是弱欲望、取是強欲望」。這是南傳注釋傳統對愛與取關係的進一步解釋,不是早期經典本身對兩者所下的正式定義。
六、愛究竟如何成為取的條件
如果要從早期經典直接找一段最適合解釋「愛緣取」的材料,《相應部》SN 12.52 與其漢譯平行經《雜阿含》286 經非常重要。
《相應部》SN 12.52 說:
接著佛陀以大火作譬喻。一堆大火已經在燃燒,如果有人不斷投入:對「可被執取之法」(upādāniya dhamma)不斷觀察它的樂味(assāda),渴愛便增長;渴愛為緣,取生起。
.乾草;
.乾牛糞;
.乾柴;
火就得到資糧與燃料,可以繼續燃燒很長時間。巴利原文此處甚至使用:tadāhāro tadupādāno。其中 upādāna 正帶有「燃料、資糧」的語義。這正是前面所說 upādāna 語義的另一面。
漢譯《雜阿含》286 經把心理過程說得很直接:
也就是說,不斷回味、顧念並被對象綁住,渴愛得到滋養;渴愛增長,便為取提供條件。反過來,如果不再加入柴薪,原有燃料耗盡,火就熄滅。「於所取法味著、顧念、心縛著,增其愛;愛緣取……」
《雜阿含》286 經相應地說,對所取法觀察:
.無常;
.生滅;
.離欲;
.滅盡;
.捨離;
心不再顧念、縛著,愛便止息;愛滅,取也隨之滅。
這些經文說明:
因此,火喻的重點不只是「欲望愈來愈強」,而是「有沒有繼續提供燃料」。一再貪著對象帶來的樂味,渴愛就會增長;以渴愛為條件,心進一步生起執取。修行則要觀察對象的過患與無常,學習捨離貪愛與執取。
七、「取」與五取蘊有什麼關係
理解「取」之後,就可以把十二緣起重新接回前面所學的「五取蘊」。色、受、想、行、識是五蘊;而「五取蘊」(pañcupādānakkhandhā)中的 upādāna,正是這裡正在討論的取。
《中部》MN 44 提供了一個很重要的說明:
《相應部》SN 22.121 則將色、受、想、行、識逐一稱為可以成為取之對象的法。因此,「五取蘊」不能理解成五蘊之外又多了一個叫作「取」的第六種東西。取不是五取蘊本身,也不是完全與它們分開;對五取蘊的欲貪,就是其中的取。
無著比丘將 five aggregates [affected by] clinging 解釋為「受到執取影響的五蘊」,並依執取的有無區分五蘊與五取蘊。菩提比丘則強調「有漏、可被執取」的性質;即使本人已斷執取,在世的世間五蘊仍可稱為五取蘊。兩種解釋對阿羅漢的五蘊是否仍稱五取蘊,有不同看法,可以分別對照原作。
無著比丘《From Grasping to Emptiness》,第 1.5 節,印刷頁 13~15、菩提比丘《Aggregates and Clinging Aggregates》
這也把緣起與苦聖諦連接起來:
因此,十二緣起中的「取」和「五取蘊」並不是兩套互不相干的概念。受 → 愛 → 取 → 有。
色、受、想、行、識可以成為執取的對象;對它們的欲貪,就是其中的取。
八、進階問題:「我論取」還是「我取」?
四取的第四項存在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傳本與解釋問題。巴利經典使用:attavādupādāna。其中 attavāda 是「關於自我的主張、學說」,因此「我論取」相當貼近巴利文字面。
然而,《雜阿含》298 經卻直接作:
無著比丘進一步指出,其他漢譯平行經也有較直接的「執取自我」表達,梵文殘片則保存 ātmopādāna。如果採取這種讀法,第四取的範圍就可能不只包括「相信某種自我學說」,也能涵蓋更細微的「我」、「我是」的執取。[Anālayo, pp. 10–13]我取
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預流者已斷身見、戒禁取與疑,但較細微的「我慢」、「我是」並沒有因此全部消失。
三界智尊者也注意到相關困難。他在《佛教辭典》直接指出,傳統的四取分類若按通常方式理解,並非完全令人滿意,因為會產生「不還者似乎已超越四取,卻仍未完全超越再生」的解釋問題。
對此至少有不同處理方式:
1. 三界智尊者在《佛教辭典》中轉述一種注釋解釋:這裡的欲取也包括其餘尚存的執取,用來說明不還者為何仍未完全斷取。這是注釋傳統的解釋。
2. 無著比丘認為,漢譯與梵文較廣義的「我取」讀法可能有助於理解剩餘的細微自我執取。
經典中可以確認的是:即使已斷五下分結,仍可能留有「我是」之慢、欲與隨眠。至於如何把這些尚存的執取歸入四取,注釋與現代學者有不同解釋,要分別交代其依據。
對此至少有不同處理方式:
1. 南傳注釋系統重新擴大某些「取」的涵蓋範圍。
2. 無著比丘認為,漢譯與梵文較廣義的「我取」讀法可能有助於理解剩餘的細微自我執取。
關於四取中的「我論取」,不同解釋所涵蓋的範圍並不完全相同。初學者先分清楚:不再認定五蘊為我,還不等於一切我慢都已斷盡。進一步研究時,再比較各種解釋的經典依據。
九、修行上如何觀察「愛緣取」
實際觀察時,不必急著替每一個念頭判定:「這一秒是愛,下一秒已經升級成取。」
早期經典沒有要求建立這麼精密的心理刻度。
比較實際的是依次觀察:
1. 看見受
現在生起的是樂受、苦受,還是不苦不樂受?
2. 看見渴愛是否得到滋養
心是否開始反覆追逐、回味、期待某種經驗?
是否一再只看見它的「味」,於是渴求逐漸增加?
3. 看見心正在抓什麼
可以按照四取檢查:
.是欲樂嗎?
.是某種見解嗎?
.是某種戒條、儀式或修行形式嗎?
.是關於「我」「我是什麼人」的認定嗎?
這些問題只是觀察工具,不是四取的經典正式定義。
4. 不只看見「味」,也看見「患」
《相應部》SN 12.52 的方向不是強迫自己相信「喜歡的東西其實很討厭」。樂味存在,所以人才會渴愛它。
真正需要看見的是另一半:
《雜阿含經》第 286 經教導觀察對象的無常、生滅等,不再反覆貪著與顧念。這樣的修習,有助於捨離貪愛與執取。它有樂味,但同樣依條件存在;
它會改變、消失,不能永遠按照自己的要求維持。
結語
「愛緣取」可以先掌握四個重點。
第一:
愛是取的條件。愛集則取集,愛滅則取滅。
第二:
愛與取不能單純用「弱欲望/強欲望」區分。
將欲取解釋為更加堅固的渴愛,是南傳注釋傳統所作的進一步說明。
第三:
upādāna 主要表示抓取、執取,但同一詞也具有資糧、燃料的語義。
《相應部》SN 12.52 的火喻恰好把這兩層意思連接起來。
第四:
取與五取蘊直接相關。
人所抓取的不只是外在物品;色、受、想、行、識,以及建立在經驗上的欲樂、見解、修行形式與自我認定,都可能成為執取的領域。
又是否貪著五欲,執著邪見,誤認某些戒禁或苦行能使人解脫,或執著有一個真實的「我」,把色、受、想、行、識認作「我」或「我所有」。這些執取若未止息,便繼續成為「有」以及後續生、老死與苦的條件。
2026/10/13 第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