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阿含64經》:當時世尊感興而吟頌:
「法無有吾我,亦復無我所,我既非當有,我所何由生?比丘解脫此,則斷下分結。」
我比較推薦這段偈言:
第一段說明「法中無我亦無我所」。--此法應為五蘊無常法。
第二段說明:「我不是應當要有的,不是永存的;如此,我的概念又如何生起?」--此處蘊涵因緣法的省思。
第三段說明:「比丘解脫此,則斷下分結?」--比丘以此向佛陀提問。
佛陀在此經說明,證得三果的關鍵是斷除貪愛、識住(以識為我)則斷除五下分結。
斷見:一般是指,死後無有,不會有來生,所以也不會有因果報應,持有此見者不懼因果。
但斷見不等於涅槃,涅槃需修行者斷除所有導致未來再生的因緣,此為有因有緣世間集、有因有緣世間滅;斷見是無因無緣滅,涅槃是有因有緣的苦滅。
你不需要做什麼,死後沒有,那叫斷見。
需要努力斷除導致苦與再生的因緣,死後不再有,這叫涅槃。
所以,不能因為經文提到無我,就說這是斷見,要看看內容具體說什麼。
Google AI對經文內容的摘要說明:
《雜阿含64經》收錄於《大正藏》第二冊,記載佛陀在舍衛國東園鹿子母講堂,向比丘們開示「識無所住」、斷除貪愛與攀緣以達到究竟解脫(涅槃)的修行原理。
經文主要內容
地點與緣起:
佛陀在舍衛國東園鹿子母講堂,午後從禪定安住中起身,在大眾前說法讚嘆優陀那(感興語)。
四識住與攀緣:
凡夫俗子對色、受、想、行等法生起貪愛,意識便有所攀緣而停留聚集(識住)。
斷除貪愛:
若對色、受、想、行離貪,心意對它們的束縛就會斷除,攀緣隨之停止。
識無所住:
識因為沒有攀緣處而不再增長、廣大或生長;識不增長,便無所造作,因而獲得解脫。
證入涅槃:
心得解脫便安住,安住便知足,知足便無所恐懼與動搖,於當下親自證得涅槃,究竟解脫。
祇園導覽
Re: 祇園導覽
根據菩提比丘的著作The Connected Discourses of the Buddha中第22相應https://wisdomexperience.org/ebook/the- ... ggregates/22.55經優陀那的註解75的內容(或者參考此網頁中https://wisdomexperience.org/ebook/the- ... gga/notes/第75個注釋。(也就是莊春江居士網站中引用的內容)slake 寫: ↑2026-08-01, 16:27三果祕笈:
這是一份法寶節的禮物——獻給即將入雨安居的僧團
今逢2026年7月29日法寶節,這是紀念佛陀在鹿野苑初轉法輪的日子,同時也是紀念人間第一次佛、法、僧聚會的日子,所以又稱之為「三寶節(Asalha puja)」。接著明天2026/7/30就是僧團開始「入雨安居」,互相切磋砥礪、精進修習的期間。因此,特別獻上這份法的禮物——三果祕笈,祝福正直、誠懇、善良、精進的比丘、尊者們都能仔細地拆開這份被歷史、語言和部派的繩索層層捆包、封裝的寶藏,進而親自見證這首能斷五下分結的修行祕笈。
首先,打開藏寶圖為大家展示法寶的所在:
(1)《雜阿含64經》:當時世尊感興而吟頌:「法無有吾我,亦復無我所,我既非當有,我所何由生?比丘解脫此,則斷下分結。」
(2)《相應部22.55經》:當時世尊吟頌優陀那(udānaṃ)
*巴利經文(莊版):No cassaṃ, no ca me siyā, nābhavissa, na me bhavissatī’ti– evaṃ adhimuccamāno bhikkhu chindeyya orambhāgiyāni saṃyojanānī.
*英譯:I might not be, and it might not be for me; I will not be, [and] it will not be for me;resolving thus, a bhikkhu can cut off the lower fetters.
*中譯:{我不會存在以及我的不會存在,如果我不存在,我的將不存在。}當這樣勝解時,比丘能切斷下分結。
*巴利經文(菩提版):No cassa no ca me siyā, Na bhavissati na ca me bhavissati evaṃ adhimuccamāno bhikkhu chindeyya orambhāgiyāni saṃyojanānī.
*英譯:It might not be, and it might not be for me; it will not be, [and] it will not be for me;resolving thus, a bhikkhu can cut off the lower fetters.
*中譯(莊譯): [彼不會存在以及我的不會存在,彼將不存在以及我的將不存在] 當這樣勝解時,比丘能切斷下分結。
事實上,莊版的巴利中譯文並列了{巴利莊版的中譯文}&[巴利菩提版的中譯文]如下:{我不會存在以及我的不會存在,如果我不存在,我的將不存在。} [彼不會存在以及我的不會存在,彼將不存在以及我的將不存在。]然而,這是兩種完全矛盾的巴利版本,分別表述兩種截然不同的知見——「斷滅見(壞有見)」與「解脫見」的優陀那(偈頌)。莊版(1)巴利語的偈頌也出現在《相應部22.81,22.153,24.4經》裡,經文內容均明示其為「斷滅見」。這正是拆解這份法的禮物時,最糾結且頑固的癥結所在:
(1)歷史的枷鎖:在各時代的論書裡,這兩段表述的偈頌已經被嚴重地混淆,更糟糕的是,早在論書出現之前,這兩段經文的傳誦、書寫已有被錯置的現象,因而各種巴利版的經文本身也出現混淆的現象,例如菩提比丘英譯所根據的版本,與莊春江中譯所根據的版本就不一樣且互相矛盾。
(2)部派的歧見:由於傳誦、書寫經文的比丘,並不一定都具有果證,加上堅持「無我」與「非我」核心思想的部派歧異,就各有其論述。
(3)語言的差異:梵文漢譯《雜阿含64經》、《中阿含6.215經》裡也都有類似的經文,卻有不同的譯文。
春江居士沒辦法追溯、辨識並解決上述經文出現混淆、衝突和矛盾的困惑,因此他採取了並列的方式,乾脆把「斷滅見」與「解脫見」的偈頌並列;看來他也只能提供正、反兩種譯文而交給讀者自行辨識與抉擇了。然而,這談何容易!即使是比丘、長老、僧團要拆解這份法的禮物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就是稱此優陀那為「三果祕笈」的理由。
值此「世尊初轉法輪」的紀念日,且讓我們再度乘坐南北傳經律論的法筏,穿梭時空回到祇園精舍,看看能否聽清楚佛陀所開示的原音?且讓我們逐步拆解如下:
第一步驟:先把在祇園聽取的兩首優陀那(佛陀感興而自說的偈頌)以巴利語轉錄如下:
(1) No cassaṃ, no ca me siyā, nābhavissa, na me bhavissatī.
(2) No cassa no ca me siyā, Na bhavissati na ca me bhavissati.
第二步驟:把阿含經對應的兩首漢譯偈頌轉錄如下:
(1) 「我者無我,亦無我所;當來無我,亦無我所。」(中阿含6經)
(2) 「法無有吾我,亦復無我所,我既非當有,我所何由生?」(雜阿含64經)
第三步驟:參訪當代通曉巴利語、英文、中文的三位博學大師,轉錄其中、英譯偈頌如下:
No.1克勞德大師:
(1)I might not be, and it might not be mine; I would not have been, and it will not be mine.
我可能不存在,它也可能不是我所有;我本不會存在,它將不會是我的。
(2)I might not be, and it might not be mine; it will not be, and it will not be mine.
我可能不存在,它也可能不是我所有;它將不會存在,也不會是我所。
No.2吉地僻大師:
(1)May it not be mine, nor may it exist for me. It would not have been, and it will not be for me.
願它不是我的,也不為我所有;它過去不曾屬於我,未來也不會屬於我。
(2)May it not be mine, nor may it exist for me. It shall not come into being, nor shall it be for me.
願它不是我的,也不為我所有;它將不會生起,也不會成為我所有。
NO.3傑米奈大師:
(1)I might not be, and it might not be for me; I would not have been, and it will not be for me.
我或許不該存在,(一切)或許不該為我所有;我過去不曾存在,(未來)也不會為我所有。
(2)It might not be, and it might not be for me; it will not be, and it will not be for me.
(這一切)或許不該存在,或許不該屬於我;(這一切)未來不會存在,未來也不會屬於我。
第四步驟:以當代巴利聖典英譯權威——菩提比丘的英譯偈頌作為參考座標(附莊版中譯)如下:
(1)I might not be, and it might not be for me; I will not be, [and] it will not be for me.
我不會是,那不會是為我;我必將不是,那必將不是為我。
(2)It might not be, and it might not be for me; it will not be, [and] it will not be for me.
那不會是,那不會是為我;那將不是,那將不是為我。
各位尊者!菩提尊者曾經詳細地解析了這兩首偈頌,他已經為我們鬆開了禮盒的繩結,並標誌了盒內兩份真偽的寶藏(優陀那)如下:
第一首偈頌是「斷滅見」,這是含毒的誘餌,會引導修行人走入邪見歧途。
第二首偈頌是「解脫見」,這是能斷五下分結的祕笈,可以引導尊者們證得三果——阿那含果。
菩提比丘確實提到注釋書的時代22.55經存在兩種版本:1.斷滅論版本。2.佛陀把第一人稱改為第三人稱的版本。
而"no c' assaṃ no ca me siyā, na bhavissāmi na me bhavissati"也確定在其他經文中也是形容斷滅論者的論點,同時菩提比丘提出幾種推論:
1.兩種版本皆存在。
2.兩個版本在傳承過程中互相混淆。
3.注釋書時代已經混淆。
4.可能是早期文本傳承中的訛變。
不過,菩提比丘並未僅憑這些異讀,就斷定現存的「斷滅論版本」必然是錯誤的經文。
再回到經文本身,莊春江居士網站的巴利文版本此句的確是斷滅論的版本,
但是...但是!光憑這一句"no c' assaṃ no ca me siyā, na bhavissāmi na me bhavissati"就斷言"這是含毒的誘餌,會引導修行人走入邪見歧途。"是過於武斷的言論。
還是要根據AN4.180的判斷標準(增壹阿含22品5經)從整篇經文的脈絡,來看是否合乎法義,而不是僅憑優陀那表面上的狀態就給出結論。
整句話不是只停留在"斷滅見"的話語,全話是:
"“‘no cassaṃ, no ca me siyā, nābhavissa, na me bhavissatī’ti– evaṃ adhimuccamāno bhikkhu chindeyya orambhāgiyāni saṃyojanānī”ti."
「『我可能不存在,我也不會有;我將不會存在,我將不會有。』比丘如此作意、如此確立於此,便能斷除五下分結。」
即使暫時接受這是「斷滅論版本」的讀法,也不能因此判定整部經文所表達的法義就是斷滅見,理由如下:
比丘提問要怎麼理解佛陀說的這句話,接者佛陀開始解說五蘊的無常、苦、無我、有為、將滅盡(將消失),然後說以上述方式勝解,比丘能斷下分結。
這裡可以理解為:
於五蘊有勝解:五蘊[無常、苦、無我、有為、將滅盡(將消失)]
因此,比丘對五蘊如實生起勝解後,便不再以「我可能不存在、我將不存在」的方式理解五蘊的止息。
原因來自後續的經文,比丘接者提問:
「大德!那麼,怎樣知、怎樣見者有諸漏的直接的滅盡?」
「比丘!這裡,未聽聞的一般人在不應該恐懼處來到恐懼,比丘!因為未聽聞的一般人有這個恐懼:『我可能不存在,我也不會有;我將不會存在,我將不會有。』
「比丘,但有聽聞的聖弟子在不應該恐懼處不來到恐懼,比丘!因為有聽聞的聖弟子沒有這個恐懼:『我可能不存在,我也不會有;我將不會存在,我將不會有。』
佛陀以「未聽聞的一般人」以及「有聽聞的聖弟子」面對"不應該恐懼處來到恐懼"時同樣提及了這句"斷滅論",如果順者前面的理解脈絡來看就可以理解為:凡夫因為仍以五蘊為我、我所有,故將五蘊的止息理解成「我將不存在」而產生恐懼;有聞聖弟子則不作如此的我見,因此不在這個地方產生恐懼。
以這樣的理解角度,結合剩餘的經文,以法義的角度來看、以文章脈絡的合理性來看,即使暫時保留這個「斷滅論版本」的讀法,也不能說它與整部經文所呈現的佛陀教義不相應。
從結果來看,符合增壹阿含22品5經中所說:
設與義相應者,當報彼人曰:『此是義說,非正經本。』爾時,當取彼義勿受經本,所以然者,義者解經之源,是謂第二演大義之本。
因此,你可以說此非正經本,但卻不可以因此就否定其經文所要表達的意思,因為"義者解經之源",所以
"這是含毒的誘餌,會引導修行人走入邪見歧途。"這種指控與經文的所要傳達的精神不相應、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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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根據,
AN7.55經(中阿含6經),在此經文中佛陀講解了7種行者的修行只能達到五下分結然後轉世輪迴之人,以及1種行者的修行可以趣向涅槃的方法。AN7.55經所要表達的法義,其實與SN22.55全篇經文其修行脈絡與法義方向具有高度一致性。
AN7.55最後提到:
"比丘們!而哪個是不執取後般涅槃?比丘們!又,這裡,比丘是這樣的行者:『彼不會存在以及我的不會存在,彼將不存在以及我的將不存在,凡存在的,凡已存在的,我捨斷它。』他得到平靜,他在有上不被染,在生成上不被染,以正確之慧看見有更上寂靜的足跡,而那個他的足跡被全部完全地作證,他的慢煩惱潛在趨勢被全部完全地捨斷,他的有貪煩惱潛在趨勢被全部完全地捨斷,他的無明煩惱潛在趨勢被全部完全地捨斷,他以諸漏的滅盡……自作證後……進入後住於……(中略)比丘們!這被稱為不執取後般涅槃。」"
注:可能有人會說AN7.55用的是no cassa no ca me siyā, na bhavissati na me bhavissati與SN22.55不同,但如我前面我說,如果根據經文的整體脈絡來看「其所要表達的法義」依然與菩提比丘於SN22.55經使用錫蘭本no c’ assa no ca me siyā, na bhavissati na me bhavissati所翻譯的內容,其傳達的意境是一樣的。
結論:
因此,字詞的異讀、錯漏或疑似誤記,可以作為文本校勘與判斷的依據,但不能僅憑字詞本身,就取代對整部經文法義與修行脈絡的考察。
就本經而言,即使SN22.55某一傳本保存了與斷滅論者相同的第一人稱讀法,可仍須考察佛陀在該經前後所說的五蘊、無常、無我、止息、五下分結與漏盡等內容。再與AN7.55等同法義用法的經比較,可以看到這一類法義在不同經文中,都可以被置於捨斷、離有、五下分結滅盡乃至漏盡的修行脈絡中。
若要主張雜阿含64經、中阿含6經、相應部22.55經的優陀那是「含毒的誘餌,會引導修行人走入邪見歧途」,就不能只證明其中一句與斷滅論者的語句相同;還必須進一步證明整部經文的上下文與法義確實支持這個結論。否則,這樣的判定仍然過於武斷。
最後的補充提醒:
MN59經顯示,佛陀對同一法可以依不同目的而作不同分類,因此不能僅因不同經文存在不同表述,就立即認定其中一方必然是錯誤的;仍應考察其所說之義及其修行目的。
因此,對於今日一般修行者而言,在無法透過現存文獻百分之百重建佛陀當時原始語句的情況下,與其無止境地執著於無法完全確定的字詞異讀,更重要的是依據現存經律所呈現的整體脈絡,辨識其所導向的法義,並進一步依此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