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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個人的淺見... 法官對於執持型法事為了這世間上的公平公正.若沒有謀殺他人的人.必當不因受罰.但若有心殺害.則必然有果報的行成. 而在這過程中法官和警察只是執行者... 而警察在處理違規.執法時是世間法制單位所賦予的權利. 若本身個人沒違犯法治.因當不應受罰...但違法.為了己私而行.理當不是恰當.好的緣起. 而職業性的部份則因跟過去所造因緣有微妙關係.則有一種特殊的牽引力[業]在牽引著.這並不是說要馬上斷除就可以斷除的.若沒有毅力去面對這些業...那不如不要造.但因為環境生活收入.那則必須尋找更恰當的方法解決.而不是一種理由[這我個人有時也做不到] 在過去我所跟隨的善行者們..他們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