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始佛教的觀點,購買贓車的行為有過錯嗎?

以原始佛法之中的一個概念、或一個命題開設一個主題進行討論
回覆文章
頭像
little_white_cat
文章: 38
註冊時間: 2012-09-26, 08:00

按照原始佛教的觀點,購買贓車的行為有過錯嗎?

文章 little_white_cat » 2012-10-07, 11:04

能否套用三淨肉的標準,即
(1)我沒有看見賊偷車
(2)我沒有聽見賊偷車
(3)賊是為了錢而偷車,並不是為了我的購車需求而偷車
很顯然,絕大部分情況下,條件(1)和(2)是成立的。因此,購買贓車者沒有過錯。

頭像
Dogbert
文章: 2779
註冊時間: 2004-09-19, 08:00

文章 Dogbert » 2012-10-07, 11:35

只要竊賊偷車不是由你唆使,就沒有犯不偷盜戒,不過會有法律上的問題。所以買較貴重的二手物品,最好要求對方拿出原始購買文件、保固卡這類原始購買者才會有的證明。

尤其是有些智慧手機,若是買了贓物,失主可以趁被偷的手機上網時,遠端遙控刪除所有資料,並設定密碼鎖住被偷手機(換sim card也沒用),然後買來的二手手機就變磚頭了。

阿信
文章: 9
註冊時間: 2019-08-04, 22:50

Re: 按照原始佛教的觀點,購買贓車的行為有過錯嗎?

文章 阿信 » 2019-08-08, 22:16

你有沒有貪?
貪的結果就是比較容易買到事故,泡水,調表
如此而已

現在台灣要買到贓車其實不太可能了

路人.
文章: 17
註冊時間: 2018-04-24, 10:47

Re: 按照原始佛教的觀點,購買贓車的行為有過錯嗎?

文章 路人. » 2019-08-29, 11:20

質多!每當有粗的真我取得時,
那時,
既不名為意所生的真我取得,
也不名為無色的真我取得,
那時,只名為粗的真我取得;
質多!每當有意所生的真我取得時,
……(中略)
質多!每當有無色的真我取得時,
那時,既不名為粗的真我取得,
也不名為意所生的真我取得,
那時,只名為無色的真我取得。

猶如從牛有牛乳;
從牛乳有凝乳;
從凝乳有生酥;
從生酥有熟酥;
從熟酥有熟酥醍醐,
每當有牛乳時,
那時,
既不名為『凝乳』,
也不名為『生酥』,
也不名為『熟酥』,
也不名為『熟酥醍醐』,
那時,只名為牛乳。

同樣的,質多!每當有粗的真我取得時,
那時,
只名為粗的真我取得
每當有意所生的真我取得時,
……(中略)
質多!每當有無色的真我取得時,
那時,既不名為粗的真我取得,
也不名為意所生的真我取得,
那時,只名為無色的真我取得。《長部9經/玻得播達經》


首先要知道
a) 我沒有看見~是一回事,
猶如 每當有牛乳時,那時,只名為牛乳~是一回事。

b) 賊偷車~是另一回事,
猶如 每當有『凝乳』時,那時,只名為『凝乳』~是另一回事。

c) 要是知道是贓車,但我沒有看見賊偷車~又是另一回事,
d) 如果說 我 沒有看見、沒有聽見 或 不知道~這又是另一回事。

所以
a) 我沒有看見~沒有過錯也沒罪業,~是一回事。
b) 賊偷車~是有罪業,~是另一回事。
c) 要是知道是贓車,但我沒有看見賊偷車~是有過錯也有罪業,~又是另一回事。
d) 如果說 我 沒有看見、沒有聽見 或 因不知道 而買下贓車~這是“無知”,~這又是另一回事。

所以
“無知”~不是過錯,也沒罪業。
但就因為“無知”,
“無知”就不知“苦’,
不知“苦”則是“無明”,
“無明”就有“苦”,
什麼“苦”?
就是因為“無知”
買下贓車犯了【民間法律】而惹上官司甚至關在監牢之“苦”。

路人.
文章: 17
註冊時間: 2018-04-24, 10:47

Re: 按照原始佛教的觀點,購買贓車的行為有過錯嗎?

文章 路人. » 2019-08-29, 11:22

世上
只有两种人,
其一是 无知 的人,
另一是 知悉真相 的人。

一个人
知道 或 无知
只 “因”【缘】 於这个人是否 “执著” 於【自己本身错误的认知】,
与他的种族身份或文化背景无关。

只有放下 “执著”,
才能缘生 “智慧”,
也唯有 “智慧”
才能 真正的 改善
一个人、一个国家 甚至 世界 之未来!

佛陀所说之 “法”,
不是鼓励人们【迷】或【信】任何之【事物】,
而是教导人们如何知悉 “事物之究竟”,
以 “辨别” “真正之事实与真相”。

知悉真相 的人
就不会再 执著 是或不是、有或没有,
一个人之所以会 “执著”
是或不是、有或没有,
只因为 他不知道
【自己不知道】。

一个人
如不懂得 “辨别”,
难免会被这句
【依法不依人】
造成误导 而 形成执著,
结果
许多人
依来又依去的依了几十年,
老来只是 “执著” 的依了
自己最喜欢的【像法】而沾沾自喜,
就是无 “法” “见” 佛陀所说之 “正法”。

回覆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