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入處觀察心得

以原始佛法之中的一個概念、或一個命題開設一個主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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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onkey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09-04-22, 08:00

文章 cmonkey » 2009-04-22, 11:52

守殺戒的就不會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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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山明
文章: 1082
註冊時間: 2005-04-15, 08:00

文章 建山明 » 2009-04-22, 17:25

rostov 寫:所謂的"看到",只是"眼"、"色"、"眼識",所緣生(搭建)的現象,而不是"我看到"。所謂的"聽到",……。所謂的"聞到",……。所謂的"嚐到",……。所謂的"碰觸到",只是"身"、"觸"、"身識",所緣生(搭建)的現象,而不是"我碰觸到"。前五者的經驗為"法"。所謂的"想到",只是"意"、"法"、"意識",所緣生(搭建)的現象,而不是"我想到"。
upasaka 寫:某甲持刀觸殺某乙致死,某甲說:「只是殺,不是我殺。」可否?
佛法所討論的有沒有“主體我”,與世俗法律上的刑事行爲的“主體我”,兩者是不同的範疇,不要混爲一談。世俗法律以“(刑事)行爲主體”來界定、指稱 [某一個集起的五蘊身心],但是它不討論此“(刑事)行爲主體”有沒有“永恒不變的主宰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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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bert
文章: 2779
註冊時間: 2004-09-19, 08:00

文章 Dogbert » 2009-04-22, 18:00

這裡的殺人例子跟法律無關,我不是說殺人不用負法律責任,這是另一件事,你把兩件事混為一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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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山明
文章: 1082
註冊時間: 2005-04-15, 08:00

文章 建山明 » 2009-04-25, 16:12

freshman 寫:我理解:「有業、有報。除俗數法外,無一滅此陰者,也無一相續異陰者。」當中的俗數法的意思是說,只有日常生活的現相。這個不用牽涉到世俗諦。

我說在這之後的矛盾是:這種日常生活的現相(象)和佛所說的“緣起”是兩碼事。放在一起只能引起誤解。 :)
關于“俗數法”,先來理解“俗數”。“俗”即世間,“俗數”即世間數。參見:《雜阿含》234經:阿難告諸比丘:“谛聽。善思。今當爲說。若世間.世間名.世間覺.世間言辭.世間語說。此等皆入世間數。諸尊。謂眼是世間.世間名.世間覺.世間言辭.世間語說。是等悉入世間數。耳.鼻.舌.身.意亦複如是。多聞聖弟子于六入處集.滅.味.患.離如實知。是名聖弟子到世界邊.知世間.世間所重.度世間。”

注意“俗數”“俗數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俗數”即世間數,而“俗數 / 法”是世間數 / 法,也即因緣法、緣起法。即如:《雜阿含》335經:“俗數法者。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無明緣行。行緣識。廣說乃至純大苦聚集起。又複。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如是廣說。乃至純大苦聚滅。比丘。是名第一義空法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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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山明
文章: 1082
註冊時間: 2005-04-15, 08:00

文章 建山明 » 2009-04-25, 17:17

peacecila 寫:關於「除『俗數法』」,因為目前雜阿含只有一經出現這個名詞,解釋也在這經之中,所以,個人貢獻自己的讀經看法如下:

「諸比丘。眼生時無有來處。滅時無有去處。如是眼不實而生。生已盡滅。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說。除俗數法。」

註:此段先以「眼」為例,指其「眼根觸眼塵生眼識」的過程,這段就蘊藏著「俗數法」的運作過程,由於不明「俗數法」的緣故,而有「苦之集起」,所以,導致「有業報」指的是「苦之集起」所造成。由於,這是「苦的集起」過程,你要指出這個過程中「是誰?」造成這個現象,實際上真的講不出來是那一個所造成。所以,只能說:「除了俗數法的運作之外,沒有其它了。」耳、鼻、舌、身、意也是如此,只有俗數法(苦的集起熄滅)。
同意希拉法友的解釋。“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從前後句義來看,“此陰滅已。異陰相續”是說“業報”的現象,“除俗數法”是呼應于前句的“無作者”,是說除了俗數法,不存在作者,就是說只有緣起法,而不存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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