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閱讀《比丘律》?
Slake 2018/4/14於台中
由於一再地引述第一、二破僧戒,反覆地說明素食主義違背佛教,結果可想而知。這是最近一位讀者針對拙文《祇園導覽》的公開批評:
Peter Wu
:「愚昧!真是書牘多了反而迷失心智。一個人修成正果與否和吃不吃素根本沒有直接的關係,佛怎麽會設立這種不合常理的東西在戒律裏。你文中所套用的巴利詞 “adhikaraṇaṃ” 原意是接近 ”因由“ 的意思,原文中根本沒提到你擅自添加的五項苦行。Saṅghādisesa 10 戒律的宗旨是要求比丘不可破壞和離間道場,維護道場以和爲貴的宗旨。一切的戒律的目的都衹是爲了幫助出家人專心修行而設立,佛剛入世説法和收弟子時,根本沒什麽戒律可言。一切都是因爲後來人多了發生的事故多了才設立。一切仍舊是爲了初衷幫助比丘能專注而設立。像硬性要求吃素或不吃素這種東西根本是無稽之談,若不是當初佛心慈悲念其弟子營養不夠無法修行,也不會反對吃素論者。更何況當時的歷史場景是因爲 Devadatta 想利用素食論來分裂道場。」
換個角度來説,吃素對修行有什麽好處或壞處?不吃素對修行又有什麽好處和壞處?請先明白一條戒律的固中道理和因緣。」
既然peter讀者給了這麼嚴厲的教訓,正好藉機列出閱讀巴利《律藏》相關的「工具書」,提供大家查閱如下:
1. 日譯《南傳大藏經》
2. 英文版的《東方聖書》(1882 , Vol. 13,17,20)
3. I. B. Horner 女士所譯的《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英國巴利聖典學會出版1938)
4. 台灣元亨寺出版的《漢譯南傳大藏經》則是轉譯自日本《南傳大藏經》。
5. 台灣李鳳媚編譯的《巴利律比丘戒研究》(法雨道場出版)
如果我們想要自行探討227條比丘戒律的內涵,那麼並非只是「依文解字-把巴利227條戒文翻成中文」而已,譯者首先必須先熟讀比丘戒的《經分別》才能瞭解制戒和修改的因緣,其次《大品》《小品》《附隨》《犍度》…種種生活細節規定、以及戒相的條件、分類、解說,都和比丘的戒律密不可分,也是不能忽略的資料。在此因緣具足的狀況下,才能精確地解讀戒條。茲以「第一破僧戒(僧殘第10戒)」為例稍作說明:
一、首先列出巴利律條文如下:
Saṅghādisesa 10.(Sv. 2, saṅghādisesa 10, 1-3; Vin.III, p172.)
Yo pana bhikkhu samaggassa saṅghassa bhedāya parakkameyya bhedanasaṃvattanikaṃ vā adhikaraṇaṃ samādāya paggayha tiṭṭheyya so bhikkhu bhikkhūhi evam assa vacanīyo “Mā āyasmā samaggassa saṅghassa bhedāya parakkami, bhedanasaṃvattanikaṃ vā, adhikaraṇaṃ samādāya paggayha aṭṭhāsi, samet’ āyasmā saṅghena, samaggo hi saṅgho sammodamāno avivadamāno ekuddeso phāsu viharatī”ti. Evañca so bhikkhu bhikkhūhi vuccamāno tath’eva paggaṇheyya, so bhikkhu bhikkhūhi yāvatatiyaṃ samanubhāsitabbo, tassa paṭinissaggāya, yāvatatiyañ’ce samanubhāsiyamāno taṃ paṭinissajjeyya icc’etaṃ kusalaṃ. No ce paṭinissajjeyya, saṅghādiseso.
二、翻譯中文如下:
僧殘第10戒(第1破僧戒)
若有比丘致力於
1 破壞和合的僧團,或者是
2. 提倡導致破壞的事件,並且固執、不改變。
這位比丘應被比丘們如此規勸:「大德!不可致力於破壞和合的僧團,或者是提倡導致破壞的事件(adhikaraṇaṃ),並且固執、不改變。大德!請加入僧團。和合的僧團實在是處於歡喜、無諍,一起誦戒、安樂的狀態。」
如果這個比丘被比丘們勸告之後,仍然固執。為了使他放棄,比丘們應該勸告這位比丘三次。如果被勸告三次時,他放棄了,這樣實在很好。如果不放棄,犯僧殘。
三、根據戒文瞭解破戒的動機和行為:
1. 動機:破壞和合的僧團
2. 行為:提倡導致破壞(僧團和諧)的事件,並且固執、不改變。
四、判定破戒的標準:
在犯戒的「動機」與「行為」之間,佛陀使用了「vā(或)」字,也就是
1. 只要「心存破壞僧團和諧」的動機,即使沒有「實際的行動」也算破戒。
2. 即使沒有「心存破壞僧團和諧」的動機,卻「提倡、堅持破壞僧團和諧的事件」,也算是破戒。
3. 如果「動機」和「行為」都具備了,那當然破戒了。
五、從《巴利律藏‧經分別‧僧殘十(一)、(二)、(三)》先瞭解佛陀制此戒的緣由-提婆達多提倡並堅持不食魚肉等五項苦行。
茲摘錄巴利律藏原文如下(已瞭解此因緣者,可直接跳過此段):
僧殘十
(一)
爾時,佛世尊在王舍城迦蘭陀竹林園。時,提婆達多至拘迦利迦、迦吒無迦利、騫陀毗耶子、娑勿陀達之處作如是言:「友!來!我等對沙門瞿曇作破僧、破〔法〕輪。」拘迦利迦答提婆達多曰:「友!沙門瞿曇是大神通者、大威力者,我等如何對沙門瞿曇作破僧、破法輪耶?」「友!來!我等至世尊處要求五事:『尊師!世尊以種種方便讚歎少欲知足、制欲、頭陀行、樂住、滅漏、精進。世尊!此五法以種種方便成為少欲知足、制欲、頭陀行、樂住、滅漏、精進之勝法也。願世尊:『
1. 諸比丘盡形壽應為住蘭若者,至村落者罪。
2. 〔比丘〕盡形壽應為乞食者,受請食者罪。
3. 〔比丘〕盡形壽應為著糞掃衣者,受居士衣者罪。
4. 盡形壽應為樹下住者,住屋者罪。
5. 盡形壽應不食魚肉,食魚肉者罪。』
沙門瞿曇當不許此五事,我等以此五事告知眾人。友!我等由此五事,可以對沙門瞿曇作破僧、破法輪。眾人實喜信貧苦行故。」
(二)
如是,提婆達多與友徒同至世尊處,頂禮退坐一面。坐已,對世尊曰:「尊師!世尊以種種方便讚歎少欲知足……食魚肉者罪。」「止!提婆達多!欲住蘭若者應住蘭若,欲住村落者應住村落,欲乞食者應乞食,欲受請食者應受請食,欲以著糞掃衣者應著糞掃衣,欲受居士衣者應受之。提婆達多!我許八個月住樹下,亦〔許〕不見、不聞、不疑之三清淨魚肉。」
其時,提婆達多知「世尊不聽許五事」,甚喜而與友徒起坐,右繞世尊而去。如是,提婆達多入王舍城,以五事告知眾人:「諸賢!我等至沙門瞿曇處,乞請五事:『師尊!世尊以種種方便讚歎少欲知足……食魚肉者罪。』沙門瞿曇不聽許我等修持此五事。」
(三)
爾時,眾人中無信心、無淨心、難覺者言:「此沙門釋子等是頭陀行者、是制欲行者。然而,沙門瞿曇是奢侈者,是著念奢侈。」然而,眾人中有信心、有淨心、有賢智、有覺者譏嫌非難:「為何提婆達多企圖對世尊破僧、破法輪乎?」諸比丘聞眾人之譏嫌非難。諸比丘中少欲者……非難:「為何提婆達多企圖破僧、破法輪乎?」於是,諸比丘以此事白世尊。「提婆達多!汝實企圖破僧、破法輪乎?」「實然!世尊!」佛世尊呵責:「愚人!汝為何企圖破僧、破法輪乎?愚人!此非令未信者生信……乃至……諸比丘!汝等當如是誦此學處——
任何比丘,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諸比丘應對彼比丘作如是言:『尊者!勿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尊者!應與僧伽和合。僧伽實為歡喜、和合、無諍,同一說戒,安穩而住。』諸比丘對彼比丘作如是言已,〔尚〕固執者,諸比丘為令彼比丘捨其執,應三次諫告。至三次諫告時,若捨則善,若不捨則僧殘。」
「任何」者,無論何者亦……乃至……「比丘」者……乃至……即此所謂「比丘」之意。
1.「企圖破」者,如何使其分裂、有異、不和合,而求黨結眾。「和合」者,僧伽是同住者,立於同一界者。
2. 「取」者,提起也。
3. 「導致破僧之事件」者,十八破〔僧〕事也。
4. 「揭示〔於公眾〕」者,示說〔於公眾〕。
5. 「諸比丘」者,由有所見聞之其他比丘,彼等應如是言:「尊者!勿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尊者!應與僧伽和合,僧伽實為歡喜、和合、無諍,同一說戒,安穩而住。」……………………。
六、根據上文中《巴利律藏‧經分別‧僧殘十(三)》的記載:
「諸比丘聞眾人之譏嫌非難。諸比丘中少欲者……非難:「為何提婆達多企圖破僧、破法輪乎?」於是,諸比丘以此事白世尊。(佛:)「提婆達多!汝實企圖破僧、破法輪乎?」(提婆:)「實然!世尊!」佛世尊呵責:「愚人!汝為何企圖破僧、破法輪乎?愚人!此非令未信者生信……乃至……諸比丘!汝等當如是誦此學處。」
我們可以很明白的看到提婆達多所主張的五項苦行,全部被佛陀喝叱為「破僧、破法輪」,亦為提婆達多所承認。當然破僧壞法的事件並不只限於提婆達多的這五項主張,還廣泛地包括了上段《經分別》所載的「adhikaraṇaṃ即十八破僧事」。亦即《大品》〈喬賞彌犍度〉裡所列:
(1) 說法為非法。
(2) 說非法為法。
(3) 說律為非律。
(4) 說非律為律。
(5) 說如來已說為未說。
(6) 說如來未說為已說。
(7) 說如來已行為未行。
(8) 說如來未行為已行。
(9) 說如來已制為未制。
(10) 說如來未制為已制。
(11) 說犯為不犯。
(12) 說不犯為犯。
(13) 說輕罪為重罪。
(14) 說重罪為輕罪。
(15) 說可懺悔罪為不可懺悔罪。
(16) 說不可懺悔罪為可懺悔罪。
(17) 說未遂罪為非未遂罪。
(18) 說非未遂罪為未遂罪
(出處:Vin I, p354)。
因為戒文中所用的adhikaraṇaṃ是單數,所以只要合乎上列18項中的任何一項主張或苦行,就構成破僧事件的條件了。
願以此文呈獻給台灣籍的比丘,並請力行世尊的正法律!
附記:Peter Wu:「一個人修成正果與否和吃不吃素根本沒有直接的關係」
請參閱: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 ... 7711057753
圖片說明:I. B. Horner 女士所譯的《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英國巴利聖典學會出版1938)
- 9781333804060.jpg (13.96 KiB) 已瀏覽 48365 次